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6]507号 2006-10-20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江国税发[2006]145号)收悉。针对来文提出的《关于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统一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5]7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的经营承包期限未能达到20年的个别租赁油站能否纳入分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问题,以及受理“三类油站”统一汇总缴纳增值税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的问题,为更好地贯彻执行《通知》精神,提高管理效率,省局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通知》中租赁经营油站经营期限的规定不是绝对数,同时期限长短也不是构成租赁油站成立的前提条件,以经营期限不足20年为标准来界定能否纳入汇总缴纳增值税不符合《通知》原意。为此,对个别租赁油站的经营承包期限未能达到20年的,应当纳入汇总缴纳增值税范围。 二、凡申请纳入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三类油站”,由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地级以上市(含地级市)分公司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报地级以上市(含地级市)主管国税机关审批。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10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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