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体维修基金使用票据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2000]824号 2000-11-30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本体维修基金使用票据的请示》(深地税罗发[2000]46号)已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的规定,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目前,我局对取得不征营业税的收入尚未启用相应发票,该物业管理公司暂时可使用收款收据收取本维修基金。 从2001年1月1日起,我局将启用资金往来结算专用发票,凡取得本体维护基金、拆迁(搬迁)补偿金等不征营业税的收入以及企业间非应税资金往来均须使用此发票。因此,从2001年1月1日起,该物业管理公司须使用资金往来结算专用发票收取本体维修基金。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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