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发[2003]176号 2003-08-11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主管国税局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局第4号令)的规定,加强对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和检查。 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呆帐损失的具体核销程序,按市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申报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国税税政[1999]147号)的有关规定,采用表批的形式审核审批;其他金融企业(含汇总纳税方式的金融企业),采用文批的方式审核审批。 二、凡属《通知》中第一条规定的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批的呆帐损失,应报经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后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三年八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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