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函[2003]148号 2003-07-14 税屋提示——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在执行《通知》第二条“对中标的加工生产企业为青藏铁路建设加工生产的轨枕和水泥预制构件免征增值税”时,对我省中标的生产加工企业除向主管国税机关及时申请报送标书复印件、销售合同等相关资料外,还应分别核算为青藏铁路建设加工生产的轨枕和水泥预制构件的进、销项税额,经县级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报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后免征增值税。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07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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