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0]199号 2000-12-12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宣传防伪税控系统,促进防伪税控系统的推广,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发[2000]191号)(以下简称《通告》)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局征收机关应将《通知》张贴于所有的国税局、税收征管分局、办税服务厅、延伸申报点和管理站。《通告》由省局负责印制,请各市、县局参加增值税稽核系统培训班的学员于12月8日至12月11日到省局领取。 二、各级国税局征收机关在文到之后,要尽快将《通知》以文件形式印发给每一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1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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