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进[2007]36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使用“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管理系统”创新项目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9-05
摘要:数据库内容应涵盖出口企业的各项评估指标、预警值、历次评估结果等详细资料,并纳入“一户式”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使用“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管理系统”创新项目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进[2007]36号              2007-09-05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为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逐步建立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工作机制,在总结德清县局“出口退(免)税预警管理”和嘉善县局“生产企业免抵退统计分析系统”两个优秀创新项目基础上,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管理创新优秀项目推广工作的通知》(浙国税办[2007]16号)要求,省局决定在全省推广使用“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管理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工作是新形势下加强退税监控、提高税务机关防范骗税能力的一种重要方式,它体现了出口退税工作重心的转移、工作方式的转变和管理环节的前移,体现了管理工作方式从定性向定量、从传统的经验型向科学管理的转变,提高了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体现了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因此,各地要提高对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把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工作作为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一种常态管理方式,并成为各级出口退税管理部门的一种基本技能、基本工作内容和基本管理手段。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定义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利用出口货物退(免)税数据、综合征管数据等涉税数据,通过设置和分析有关指标,发现本地区出口货物的异常情况并采取处理措施,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

  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根据实施时间分为事前预警和事后预警。事前预警是在单证人工审核之前对企业申报退(免)税电子数据进行预警分析,根据评定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事后预警是指对总局规定的“应退(免)税出口额变动率、商品出口额变动率、出口单价变动率和未申报退(免)税出口额比重”四项指标进行事后分析,对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查明原因。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文件要求,对出口企业一定时期内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系统的分析、评价,并据此作出定性、定量判断和采取进一步管理措施的行为。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的对象范围:包括所有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工)贸企业和生产企业。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的时间:事前预警应作为出口货物退(免)税日常管理工作的一项内容进行实施;事后预警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关于开展出口退税预警工作的通知》(进便函[2006]4号)规定进行预警。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由各地根据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要求,结合省局联合评估和各地专项评估工作安排,选取某一时间段作为报告期,与基期数据进行比对,对评估对象进行全面评估。

  五、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工作根据“省局统一管理、省市县三级负责”的要求进行实施,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人机结合、逐步推进、注重实效、重点监控”的原则开展本地区的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工作。上级国税机关可根据需要向下一级国税机关发布预警评估对象,并对下一级的预警评估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下一级国税机关应定期报告预警评估工作情况,如有必要可随时报告本辖区出现的异常情况,并由省局通报各县市国税机关加以关注。

  六、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管理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工作由“出口退税管理系统”预警功能并结合人工操作负责预警。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工作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指标维护、预警分析、预警发布、预警处理和工作报告。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指标体系分事前预警指标和事后预警指标(具体指标内容见附件)。合理确定预警指标是做好出口退税预警的一个重要环节,各地应根据本地出口退税信息化管理程度,建立和逐步完善本地区出口退税预警指标体系。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由各级国税机关的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各地应安排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出口退税预警工作,按时开展预警分析、汇总预警处理情况、编写工作报告。负责出口退税预警工作的人员应掌握较全面的出口退税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数据统计分析能力。

  (五)负责预警分析的退税部门应根据发现的异常情况,制定预警事项,根据权限做好预警系统的维护工作,并及时发布预警情况。发现重大情况要随时报告省局。

  (六)预警指标出现异常,超过或低于设定的判定标准,应及时通过约谈、发函、质询、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异常情况进行处理,并将有关核实结果记录在册或对预警指标重新进行维护。

  七、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管理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是一项综合工作,各地应充分运用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系统、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税收综合征管系统及征管辅助系统、一般纳税人监控分析系统等税收软件,结合本地区日常评估和专项评估工作,认真开展评估工作。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确定评估对象;对评估对象进行案头评估分析;根据评估分析结果做出定性定量的判断,或对评估分析结果采取约谈、发函、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进而做出定性定量的判断;根据判断结果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评估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管理建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指标体系分外贸企业评估指标和生产企业评估指标(具体指标内容见附件)。各地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出口退税信息、数据,建立退税评估数据库。数据库内容应涵盖出口企业的各项评估指标、预警值、历次评估结果等详细资料,并纳入“一户式”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由各级国税机关的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和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外贸企业评估由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生产企业评估由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和税源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并按照省局“税源管理一体化”的要求,统一部署,分工负责。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分管领导要加强协调,共同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

  (五)在退税评估中发现的异常问题,按以下原则处理:

  1.对评估中发现的异常问题,经发函、约谈、实地调查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涉嫌骗税、偷税及其他需移交稽查部门查处情形的,可提请并督促出口企业自行改正;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2.对评估中发现的异常问题不能认定清楚,或出口企业拒绝自行改正,或发现出口企业有涉嫌骗税、偷税及其他需移交稽查部门查处情形的,未办理退(免)税的应暂停办理,已办理的要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责成出口企业提供担保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并要按有关规定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对出口退税管理部门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案件,稽查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将处理结果及时向退税部门反馈。

  八、除省局规定的预警评估指标外,各地可结合本地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实际,增设若干预警评估指标,报省局备案。

  九、预警、评估指标的判定标准(上限或下限)和指标维护由各县、市局负责预警评估的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设定和调整(总局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并报省局备案。

  十、各级国税机关要把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作为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各地要把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与加强纳税评估管理、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有机结合起来。

  十一、省局将在听取总结各地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工作意见建议基础上,研究制定《浙江省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管理办法》。

  十二、各地应下载使用新增预警功能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软件的使用说明将在FTP上另发),并从9月1日开始,按照上述要求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试行工作。试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十三、各地对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试行工作应及时进行总结,有关试行情况请于年底前书面上报省局(典型案例可随时报告)。

  附件: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指标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7年9月5日

标签: 批发和零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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