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苏0583刑初336号 发文日期:2021-04-21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苏州WMD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330855****,公司住所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苏州太湖新城商务广场5幢1007室,法人代表居某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诉讼代表人:巫新秀,女,1982年12月10日生,苏州WMD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钟某某,1973年12月12日生,汉族,苏州WMD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经营人,住江苏省溧阳市南渡镇旧县。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昆检二部刑诉〔2021〕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苏州WMD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钟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司现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苏州WMD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巫新秀、被告人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至2015年9月,被告单位苏州WMD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钟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购买上海XX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5份,涉及金额6407396.66元,税额1089257.44元,后由被告单位苏州WMD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1089257.44元。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钟某某接到税务局电话后,主动至国家税务稽查局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和单位犯罪事实,并补缴增值税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苏州WMD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钟某某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人民币108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单位苏州WMD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补缴增值税款的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被告人钟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建议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单位苏州WMD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建议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均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苏州WMD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苏州WMD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钟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对被告单位苏州WMD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被告人钟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苏州WMD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钟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晖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陆佳伟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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