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特别程序规定 (一)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废止。 规范性文件修改程序按照制定程序执行。为便于文件管理与实施,修改规范性文件一般采取废旧立新的方式。 废止规范性文件,除可以根据实际适当简化论证评估、征求意见、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公平竞争审查、风险评估等程序外,其他程序需按制定程序执行。 (二)简易修改和延期实施。 规范性文件因行政管理需要仅作文字表述、管理部门名称调整等不涉及实体内容的简易修改,或者有效期届满拟继续实施但不作修改的,由实施部门内部法制机构审核及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形成草案后,部门规范性文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报请政府行政首长签发,并在有效期届满前在规定载体重新发布。原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继续沿用。 规范性文件依照上述规定重新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报送上级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司法行政部门发现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四、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 (一)报备期限。 各区政府(管委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市政府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报备材料。 报送市政府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起草说明、送审依据稿、制定依据文本、征求意见情况、合法性审核与审查意见、统一公布等材料一式一份,并同时通过OA系统提交电子文本。备案材料径送市司法行政部门。 (三)备案审查意见处理。 经备案审查,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或明显不当情形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提出备案审查意见,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或者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决定,并通知制定机关。区政府(管委会)应当自收到意见之日起60日内书面答复处理结果。逾期不答复或者拒不改正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提请市政府予以撤销该文件。 五、镇街规范性文件统一审查机制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监督管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规范性文件,需经过镇街法律顾问及法制审核机构合法性审核,并经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后,报送区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审查、统一编号,在统一载体公开发布。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镇街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镇街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及内容合法、有效。 六、其他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我市有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税屋附件: 1.规范性文件审核与审查材料清单 2.起草说明撰写模板 3.区政府(管委会)备案报告 4.送审依据稿模板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2日 附件1 规范性文件制定各环节提交材料清单 一、提交内部法制审核所需材料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送审依据稿、上位法依据、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公开征求意见截图、座谈会、论证会以及其他方式征求意见相关材料、各单位意见、公平竞争审查表(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文件)、履行评估论证程序佐证材料(新制定的文件)或实施后评估报告(需继续实施或修改的文件)、其他程序性材料(如专家论证、听证、风险评估等)。 二、提交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或审查所需材料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送审依据稿、上位法依据、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公开征求意见截图、座谈会、论证会以及其他方式征求意见相关材料、各单位意见、公平竞争审查表(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文件)、履行评估论证程序佐证材料(新制定的文件)或实施后评估报告(需继续实施或修改的文件)、其他程序性材料(如专家论证、听证、风险评估等)、内部法制审核意见(同时附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审核意见)、集体讨论会议纪要、政策解读文本以及司法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所需材料 提请审议的请示、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市司法局审核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各区可参照执行)。 四、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提请市政府印发时所需材料 提请发文的请示、规范性文件拟正式发文稿、起草说明、政策解读文本、备案报告代拟稿、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决定事项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各区可参照执行)。 附件2 起草说明撰写模板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并简要说明该领域的现实情况,法律、法规、政策的原则要求,领导批示情况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 (二)地方性法规、规章。 (三)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 有关依据应当标明具体条款。 三、文件的制定过程说明 说明文件草案的起草过程、行政系统内征求意见过程、公开征求意见过程、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核情况、集体讨论决定以及其他有关程序的简要说明。 对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论证以及对拟规定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影响进行评估的情况和结论。 四、主要内容说明 (一)主要内容概述。 (二)文件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应当明确指出制定依据及具体条文出处。涉及参照其他地区制度或者做法的,应当说明制度或者做法出处。涉及制度创新的,应当指出上级机关有关要求、制度可行性和实施后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五、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意见 对文件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制定权限和内容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六、行政系统内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七、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八、专家咨询论证、听证的意见采纳情况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附件3 XX区政府(管委会)关于《XXXX》的备案报告 市人民政府: 现将我区年月日印发的《XXXX》(文号)及相关起草说明报请备案。 XX区政府(管委会) 年 月 日 附件4 送审依据稿模板 特别说明:送审依据稿中的条文内容、法律依据、参考依据,均需逐条对应阐述。“法律依据”一栏需列明与对应条文直接相关的上位法或上级政策具体条文内容;“参考依据”一栏列明其他省市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参考依据一般不超过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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