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盐池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 宁财(税)发[2023]572号 2023-12-29 盐池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盐池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不断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公平企业间税负水平,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盐池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进行以下调整: 一、一等地段范围 县城(含盐池工业园区县城区块):东至中国石油盐定加气站东侧沿县域边境,南至太中银铁路,西至城西滩三阳路,北至中国石油西气东输盐池站北侧。 二、二等地段范围 (一)大水坑镇:东至大水坑污水处理厂东侧,南至S201道连南环路,西至宁夏盐池县宇联石膏有限公司西侧,北至S201连S309道。 (二)高沙窝镇:东至金沙东路与307国道改道线交汇处,南至307国道改道线(高沙窝南环路),西至宁夏瑞业工贸有限公司道路服务中心西侧,北至青银高速公路。 (三)惠安堡镇:东至银西高铁交南梁支渠处,南至宁夏新凯能源有限公司惠安堡加油站南侧,西至盐湖东侧,北至惠安堡高铁站南侧。 (四)盐池工业园区高沙窝区块(分东区和西区):东区:东至余庄子村,南至青银高速公路,西至202省道,北至大疙瘩村;西区:东至魏庄子,南至太中银铁路,西至盐池灵武交界处,北至307国道。 (五)盐池工业园区大水坑区块:东至大水坑镇区西侧,南至309省道,西至孙儿庄东侧,北至孙儿庄南侧。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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