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市监注发[2024]10号 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1-12
摘要:按照统一标准,将实际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结合各地实际,在分型基础上加大对“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和培育力度,推动完善各项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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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总体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有关规定,指导各地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提升个体工商户总体发展质量,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方案。

  一、个体工商户分型帮扶

  个体工商户分型是市场监管部门将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存续时间、经营状况、纳税情况、雇员人数等指标划分为三种类型,并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个体工商户不同发展阶段特点实施有效帮扶的措施。

  (一)基本概念

  个体工商户分型包括“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具体是指:

  1.生存型:处于初创阶段,经营规模小、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差,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相对较低的个体工商户。

  2.成长型:处于稳定持续经营阶段,有少量雇员或者实际缴纳过税款,有一定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的个体工商户。

  3.发展型:处于发展壮大阶段,经营规模较大,有一定税收贡献度或者吸纳就业能力较强,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较高,拥有良好商誉的个体工商户。

  (二)分型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型基于登记注册、信用监管、税务、社会保障等数据完成,基础标准全国统一,分型标准以省为单位确定,并作为衡量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的重要指标。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在符合全国个体工商户分型基础标准的前提下,科学确定各项指标数值和权重,扩展数据归集范围、丰富分型指标维度,使分型结果更符合本省(区、市)实际,更精准科学。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确定的本省(区、市)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须报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三)分型方式

  1.分型周期:每年7月份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结束后,由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一次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将分型结果在本省(区、市)“个体工商户名录”中分别标注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并将数据于 月中旬前汇总至全国“个体工商户名录”。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统计分析、决策参考需要,在其他时间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分型判定。分型判定中,要与国家法人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和税务部门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对不满足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及时标注为“不符合分型条件”。

  2.查询公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个体工商户名录”和“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查询本省(区、市)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并以个体工商户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关键词查询分型结果。分型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3.异议处理:对分型结果存在异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通过所在省(区、市)“个体工商户名录”的异议申诉模块提出。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划型判定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76号)中关于处理企业申诉异议的要求及时处理。符合标准的,及时调整分型结果,并答复申诉人。

  (四)判定标准

  1.基础标准:

  符合分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登记在册状态(即不含吊销、注销、撤销状态),并且上一年度已报送年度报告(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动判定符合分型条件)。同时,不属于以下情形:

  A.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尚未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

  B.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实施信用修复的;

  C.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尚未解除的;

  D.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办理歇业备案,尚在法定最长歇业期内的(季节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2.分型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以省为单位确定。分型标准包含的数据项包括但不限于:

  A.存续时间;

  B.上一年度年报中填报的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

  C.一年内是否实际缴纳税款的情况,以及是否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D.一年内以单位形式为员工(含经营者本人)缴纳社保的人数。

  (五)帮扶措施

  对“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符合已有政策支持条件的,适用各相关部门已出台的各类扶持发展措施,包括政府采购优惠、行政收费减免、创业补贴、金融支持等。建立支持政策“免申即享”机制,推广告知承诺制,实现政策直达快享。

  各地相关部门结合经济发展特点、统筹各方面资源,分别对“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机制,探索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加强信用修复引导;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分型引导帮扶,指导个体工商户如实报送年报,优化年报服务、提高数据质量;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对不同分型个体工商户采取不同抽查比例和频次;引导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创业就业能力;加大贷款支持力度,扩大贷款规模和覆盖面;引导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鼓励、引导其转型升级为企业,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按政策给予相应奖励、补贴。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际联席会议相关部门,持续研究出台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

  二、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是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名特优新”四类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好、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定期进行认定和重点培育的措施。

  (一)基本概念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指:

  1.“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等。

  2.“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

  3.“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长期诚信经营超过一定年限;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经营者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荣誉;经营者拥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等。

  4.“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二)分类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本地分类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自主申报或者部门推荐,由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后,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认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三)分类来源

  1.自主申报认定:个体工商户根据属地原则,登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完成自主申报。市场监管部门经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步骤后,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2.部门推荐认定:充分发挥各地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等工作机制作用,对有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乡村工匠、退役军人创业者、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经相关部门组织推荐,由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在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政策实施初期,各地可以更多通过部门推荐、实地走访、数据比对等方式,挖掘培育本区域“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四)分类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础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分类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以市(地)或县(区)为单位制定。

  1.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A.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B.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2.分类标准:

  各县(区)或市(地)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的分类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分类标准要充分体现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发展导向和特色产业。鼓励各地制定量化指标体系,增强分类工作的可操作性。

  3.数量比例:

  各省(区、市)“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数量应当控制在“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内(以每年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数量为基准)。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确定辖区内各地“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数量比例。

  四个类型的个体工商户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

  (五)分类方法

  1.时间安排:

  个体工商户分类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在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结束后进行。当年 月中旬起,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完成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基础上,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工作。各地依托培育平台或者相关信息化系统,完成申报、推荐、认定、公示等各项程序,并于11月底前完成分类。次年1月1日起,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2.推荐和认定方式: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推荐和认定工作以县(区)或市(地)为单位进行。

  自主申报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申报后,县(区)或市(地)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培育平台进行审核,并对拟认定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走访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标注具体分类,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抽查方式进行监督,对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要求限期补充材料或者不予认定。

  部门推荐认定的,省、市(地)、县(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同级相关部门进行推荐,并通过培育平台进行审核后予以认定。拟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需要事先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

  (六)有效期和评估确认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培育平台,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要在变更后及时报告。认定部门应当审核信息报告,并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继续符合分型和分类基础标准进行确认。对已不符合标准的,取消认定。

  在分类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认定部门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A.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B.3年内获得过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

  C.由认定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D.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自主申报过程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应当撤销认定。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七)培育政策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享受“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的各项支持政策措施,在相关专业领域享受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支持。优先享受本地区在资金、培训、贷款、荣誉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同时,分别给予“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更有针对性的培育措施。包括:

  1.“知名”: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深化品牌创建服务;优化知识产权服务和保护等。

  2.“特色”:在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营销推广等方面加大服务支持力度;安排特色产品展示宣传;给予特色产业发展资源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参与乡村旅游质量效益提升系列行动及产品线路推广等项目;鼓励和支持参加消费季、美食节活动等。

  3.“优质”:加强对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的传承指导,积极培养新一代传人、匠人;加大传统技艺挖掘整理和宣传报道等。

  4.“新兴”:加大互联网经营技能培训力度;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给予流量支持,优化各项服务措施;积极推动有实力的个体工商户“走出去”、拓展国际市场等。

  市场监管总局依托“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推进“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数据与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共享,建立各地“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榜单和店铺标识,提供流量支持,提高品牌认知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加强与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鼓励金融机构将分类结果应用于授信评价、金融产品匹配、预授信等工作,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金融支持,推动解决融资难题。

  各地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针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专项扶持政策。对符合个体工商户分类基础标准,未被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但经营情况和发展前景较好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地依托产业集群、特色街区等载体,进一步积极探索帮扶措施,扩大政策惠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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