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规范数字经济环境下的会计工作,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会计信息化发展规划(2021-2025年)》,并结合近两年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点有关情况,我们对《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7号)、《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13〕20号)进行修订,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关背景 为规范不同时期信息化环境下的会计工作,财政部曾于1996年、2013年分别发布《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对推动会计信息化、节约社会资源、提高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数字经济纵深发展,会计信息化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原有规范已不能适应新时代对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要求,需要结合新理念、新形势、新要求研究修订《规范》,加强对数字经济环境下单位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 修订发布《规范》,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具体行动。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是提高会计工作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能力和水平的支撑保障。通过修订《规范》,加强对单位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的规范和指导,有利于单位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高质量发展。二是适应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加快推动单位会计工作数字化转型的重要举措。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创新迭代速度加快,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全面开启和深入推进,积极主动运用新技术推动会计工作数字化转型,是会计信息化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通过修订《规范》,为单位提供理念、技术、方法等方面的指导,有利于加快推动单位会计工作数字化转型。三是加强会计信息化制度建设,夯实会计行业发展制度保障的客观需求。近年来,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推广应用也需要在制度建设层面加强保障。通过修订《规范》,进一步完善会计信息化发展的制度体系,有利于夯实新理念、新形势下会计行业发展的制度保障。 二、修订过程 (一)调查研究阶段。2023年初,我们设立《数智化时代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修订研究》和《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应用对单位会计信息化工作的影响》两项课题,组织专家就数字经济环境下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修订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和研究,于2023年下半年形成《规范》修订建议稿及相关研究报告。 (二)形成讨论稿阶段。2023年11月至12月,我们结合《规范》建议稿和单位会计信息化工作调查问卷情况,研究形成《规范》讨论稿,并于12月就《规范》讨论稿征求全国会信标委咨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2024年1月至2月,组织召开多次专题会议,针对各方意见建议进行深入分析讨论,对讨论稿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形成征求意见稿阶段。2024年3月上旬,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有关会计信息化咨询专家对《规范》讨论稿进行研讨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和有关意见对《规范》讨论稿进行修改完善。3月底,经会计司技术小组审议通过后,形成《规范》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规范》共六章五十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共七条。主要规定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概念界定、主体职责等内容。 第二章为会计信息化建设,共十五条。主要从总体原则、建设规划、建设方向及制度、体系、标准、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进行规定。 第三章为会计数据处理和应用,共十四条。主要从会计数据处理和应用原则、会计数据获取、验证、处理、归档、应用、报送和调阅等方面进行规定。 第四章为会计信息化安全,共八条。主要从安全原则、网络、系统、数据、涉密、跨境安全及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进行规定。 第五章为会计信息化监督,共四条。主要从对单位的监督、对单位不符合规范的处理、对会计软件服务商的监督、对会计软件服务商不符合规范的处理等方面进行规定。 第六章为附则,共两条。主要规定了地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施行日期、文件废止等内容。 四、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关于《规范》,我们拟重点就以下问题征求意见和建议: 1.您是否同意《规范》的框架结构?如果有不同意见,请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建议。 2.您是否同意《规范》中对建设规划、标准建设、信息系统建设、内部控制嵌入、内外部系统互通等信息化建设方面的规定?如果有不同意见,请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建议。 3.您是否同意《规范》中对会计数据处理和应用的相关规定?如果有不同意见,请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建议。 4.您对《规范》有无其他意见和建议,请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建议。 附件3: 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规范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提高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用的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会计软件服务商(含相关咨询服务机构,下同)提供的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适用本规范。 单位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会计数据汇集到总部的,其应用的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适用本规范。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境外投资者指定的会计软件或者跨国企业集团统一部署的会计软件,国际组织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使用的国际组织指定或统一部署的会计软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概念界定) 本规范所称会计软件,是指单位使用的,专门用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软件系统或者其功能模块。会计软件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一)为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直接采集数据; (二)生成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 (三)对会计资料进行存储、转换、输出、分析、利用。 本规范所称会计软件服务,是指会计软件服务商提供的通用会计软件开发、个性化需求开发、软件系统部署与维护、云服务功能使用订阅、客户使用培训及相关的数据分析利用等服务。 本规范所称电子会计凭证,是指以电子形式生成、传输、存储的各类会计凭证,包括电子原始凭证、电子记账凭证。电子原始凭证可由单位内部生成,也可从单位外部接收。 第二章 会计软件总体要求 第四条(法律要求) 会计软件的设计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利于提高会计工作效率。 第五条(会计制度要求) 会计软件应当保障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开展会计工作,不得有违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功能设计。 第六条(会计数据标准要求) 会计软件应当遵循和适配覆盖输入、处理、输出等环节的会计数据标准。 第七条(开放性要求) 会计软件结构应当具备开放性,遵循业界主流技术标准规范,采用开放式体系架构,提供易于理解的标准数据接口,支持通用的数据传输协议和数据格式,便于实现与其他信息系统集成或数据交换。 第八条(可扩展性要求) 会计软件功能应当具备可扩展性,满足当前及可预见时间内的业务需求,方便进行功能和会计数据标准应用的扩展。 第九条(灵活性要求) 会计软件设计应当具备灵活性,支持会计信息化业务模式、工作流程和数据结构等的灵活定义与部署。 第十条(可靠性要求) 会计软件性能应当具备较强的可靠性,能够有效防范和消除用户误操作和恶性操作而产生系统错误甚至故障。会计软件应当具备较强的稳定性,能够通过自动或手工方式消除运行环境影响造成的影响,快速恢复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安全性要求) 会计软件运行应当安全可靠,能够及时保存会计数据处理关键业务过程记录,有效防止非授权访问,保障会计数据安全。 第十二条(新技术应用) 会计软件的研究开发应当探索新技术在会计信息化工作中的具体应用,积极助力会计数字化转型。 第十三条(语言要求) 会计软件的界面应当优先使用中文,遵循中文编码国家标准并提供对中文处理的支持,可以同时提供外国或者少数民族文字界面对照和处理支持。 第十四条(币种要求) 会计软件应当支持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进行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以外币种记账的,应当支持折算为人民币编报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章 会计数据输入 第十五条(输入方式) 会计软件应当具备会计数据输入功能,支持网络报文传输、文件导入和手工录入等输入方式。 第十六条(业财一体化) 会计软件应当支持与业务软件系统的一体化应用,确保会计数据真实、完整、安全地传输,实现电子原始凭证自动生成电子记账凭证。 第十七条(电子凭证接收) 会计软件应当能够接收电子会计凭证等会计数据,支持通过查验电子签名等方式检查电子会计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 第十八条(电子凭证读取) 会计软件应当准确、完整、有效读取电子会计凭证中的会计数据,真实、直观、安全呈现电子会计凭证所承载的会计数据。 会计软件应当适配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支持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解析符合标准的电子会计凭证。 第四章 会计数据处理 第十九条(总体要求) 会计软件应当安全、可靠地传输、存储、转换、利用会计数据。对内部生成和从外部输入的电子会计凭证,能准确识别和防止信息被篡改,能够如实、直观地向用户呈现凭证的真实性等状态。 第二十条(初始设置要求) 会计软件的数据处理功能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 (一)会计软件应当同时提供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允许使用的多种会计核算方法,以供用户选择。会计软件对会计核算方法的更改过程,在系统内应当有相应的记录。 (二)会计软件应当提供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分类和编码功能,支持单位进一步扩展应用。 第二十一条(填制记账凭证功能) 会计软件应当提供填制和生成记账凭证的功能。 (一)会计软件应当支持审签程序自动化,能够根据预置的审核规则实现电子会计凭证数据、业务数据和资金支付数据等相关数据的自动关联和相互校验。校验无误的电子原始凭证可自动填制记账凭证,并进行会计入账。 会计软件的自动审核规则应当可查询、可校验、可追溯。会计软件应当支持用户针对特定审签程序的系统自动化处理进行授权操作。 (二)会计软件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具备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并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 会计软件应当提供不可逆的记账功能,不得提供对已记账凭证的删除和插入功能,确保对同类已记账凭证的连续编号,不得提供对已记账凭证日期、币种、汇率、金额、科目、操作人和附件等的修改功能。 会计软件应当具有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要求处理的电子会计凭证,并生成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的功能。 第二十二条(登记账簿功能) 会计软件应当提供根据审核通过的记账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登记账簿的功能。 (一)根据审核通过的记账凭证或者系统自动生成的记账凭证或者记账凭证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 (二)根据审核通过的记账凭证和相应原始凭证登记明细分类账。 第二十三条(对账功能) 会计软件应当提供自动进行银行对账的功能,根据银行存款日记账与输入的银行对账单及适当的手工辅助完成银行对账。 第二十四条(报表功能) 会计软件应当提供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自动编制会计报表的功能。会计软件应当提供会计报表的自定义功能,包括定义会计报表的格式、项目、各项目的数据来源、表内和表间的数据运算和核对关系等。 第二十五条(结账功能) 会计软件应当提供会计数据按照规定会计期间进行结账的功能。结账前,会计软件应当自动检查本期输入的会计凭证是否全部登记入账,全部登记入账后才能结账。 第二十六条(XBRL要求) 鼓励会计软件服务商在会计软件中集成XBRL(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功能,便于单位生成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XBRL会计数据文件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章 会计数据输出 第二十七条(总体要求) 会计软件应当提供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显示、打印、生成版式文件并导出的功能。 第二十八条(归档接口) 会计软件应当具有会计资料归档功能,提供导出电子会计档案的接口,输出归档的电子会计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外部接口) 会计软件应当具有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数据接口,满足外部财会监督的需要,支持相关监管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三十条(数据应用) 鼓励会计软件提供按照标准格式输出各类会计数据的功能,促进会计数据的应用,发挥会计数据的价值。 第六章 会计软件安全 第三十一条(运行安全) 会计软件运行、业务处理应当安全可靠,根据需要采取安全认证、电子签名、数字加密和可信存证等技术手段,防止非授权访问,保障会计业务过程、会计数据资料安全可信,可验证、可溯源、防抵赖。 第三十二条(日志安全) 会计软件应当能够记录用户操作日志,确保日志的安全、完整,提供按操作人员、操作时间和操作内容查询日志的功能,并能以简单易懂的形式输出。 第三十三条(保密安全) 会计软件应当满足数据保密性的要求,支持对重要敏感数据的加密存储和传输。 第三十四条(完整性安全) 会计软件应当满足数据完整性的要求,根据需要采取电子签名、数字加密、可信存证等技术手段,保障会计数据不被篡改。 第三十五条(存储安全) 会计软件应当满足数据可靠存储的要求,能够支持数据容灾和备份功能,避免会计数据因错误操作、系统故障或自然灾害而损毁、丢失。 第三十六条(跨境数据安全) 会计软件应当满足跨境数据境内备份的要求。数据服务器部署在境外的,会计软件应当能够支持将境外部署的数据服务器中的电子会计资料备份到境内,并能够支持在必要时仅依靠境内备份的电子会计资料独立满足单位开展会计工作以及财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密码技术要求) 会计软件采用密码技术的,应当遵循国家密码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会计软件服务 第三十八条(个性化需求开发要求) 鼓励会计软件服务商为客户提供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个性化、自动化、智能化核算处理功能。 第三十九条(软件部署与维护要求) 会计软件服务商应当保证会计软件服务质量,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解决客户使用中的故障问题。 对于新施行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数据标准,会计软件服务商应当及时审查和评估软件功能,对软件进行必要的维护和升级,并通知客户所升级的版本、补丁和功能。 对于会计软件服务提供之前业已施行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数据标准,会计软件服务存在影响客户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的,或存在影响客户按照会计数据标准输入、处理和输出会计数据的,会计软件服务商应当为客户免费提供更正程序。 第四十条(会计软件云服务基本要求) 会计软件服务商以远程访问、云计算等方式提供的会计软件服务,应当支持客户使用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会计软件功能。 第四十一条(会计软件云服务数据归属) 客户以远程访问、云计算等方式使用会计软件服务生成的电子会计资料及相关数据归客户所有。 会计软件服务商应当提供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数据接口供客户导出电子会计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客户导出电子会计资料的请求。 第四十二条(会计软件云服务安全要求) 以远程访问、云计算等方式提供服务的会计软件服务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有关要求,在技术上保证客户会计资料的安全、完整和可用,为客户的会计资料提供周期性备份和异地容灾备份,出现系统故障或自然灾害导致数据毁损的,能及时为客户恢复会计资料,保障客户业务能够延续。对于因会计软件服务商原因造成客户会计资料泄露、毁损的,会计软件服务商应当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会计软件云服务预案要求) 以远程访问、云计算等方式提供服务的会计软件服务商,应当做好本服务商不能维持服务的情况下,保障单位电子会计资料安全以及单位会计工作持续进行的预案,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与客户就该预案做出约定。 第四十四条(客户培训要求) 会计软件服务商应当为客户提供必要的会计软件使用操作培训和相关教程资料。会计软件服务商和客户在有关合同中约定了操作培训事宜的,应当从其约定。 第四十五条(服务要求) 会计软件服务商可以采用现场服务、呼叫中心、在线客服、网络社区服务等多种方式为客户提供实时技术支持。 第四十六条(监督保障要求) 会计软件服务商应当就如何通过会计软件开展财会监督工作,提供专门教程和相关资料。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施行时间) 本规范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财会字〔1994〕27号)同时废止。 附件4: 《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规范数字经济环境下的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提高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质量,结合《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会计信息化发展规划(2021-2025年)》有关要求,我们对《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财会字〔1994〕27号)、《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13〕20号)进行修订,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关背景 为加强会计核算软件的管理,财政部于1994年发布《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2013年发布的《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对企业的会计软件和服务要求也进行了规范,两个规范对提高会计软件和服务质量,支持发挥会计职能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数字经济纵深发展,信息技术的进步和会计职能的拓展对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修订原有规范,对新时代单位使用的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进行规范和指导。 修订发布《规范》,一是新技术发展的必然要求。大数据、人工智能、移动互联、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新技术在会计工作中的深入应用,促进了会计行业的高质量发展。《规范》需要对新技术应用场景下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的概念、技术功能等进行明确和规范。二是单位对会计软件功能和服务的迫切需求。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单位会计信息化建设有序推进,会计软件支撑单位会计信息化发展的需求愈发迫切,为满足单位对会计软件建设的需要,有必要对会计软件的输入、处理、输出、安全等方面进行规范和指导。三是会计数据标准应用落地的现实需要。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点以来,在数据标准、技术路线、推广路径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会计数据标准全面推广应用,对会计软件和服务也提出了新的功能要求。《规范》将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点的成果进行固化,有利于对单位在软件功能层面符合会计数据标准的要求提供指导,为标准的全面推广提供制度保障。 二、修订过程 (一)调查研究阶段。2023年上半年,结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深化试点工作,我们设立课题组,对单位的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相关问题进行研究。2023年下半年,结合课题研究成果,在原规范基础上,研究形成《规范》建议稿。 (二)形成讨论稿阶段。2023年11月至12月,我们结合《规范》建议稿和单位会计软件和服务建设调查问卷情况,形成《规范》讨论稿。12月,就《规范》讨论稿征求全国会信标委咨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2024年1月至2月,组织召开多次专题会议对修改意见进行深入讨论分析,并对讨论稿进行修改完善。 (三)形成征求意见稿阶段。2024年3月上旬,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有关咨询专家对《规范》讨论稿进行研讨论证,根据论证结果对《规范》讨论稿进行修改完善。3月下旬,经会计司技术小组审议通过后,形成《规范》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规范》共八章四十七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共三条。主要规定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概念界定等内容。 第二章为会计软件总体要求,共十一条。主要从会计软件的设计原则、软件功能模块的通用性要求和新技术应用等方面进行规定。 第三章为会计数据输入,共四条。主要从数据输入方式、业财一体化、电子凭证接收、查验、读取等方面进行规定。 第四章为会计数据处理,共八条。主要从初始设置、填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银行对账、编制报表、结账等方面进行规定。 第五章为会计数据输出,共四条。主要从数据输出格式、数据输出接口、数据归档接口以及数据要素利用等方面进行规定。 第六章为会计软件安全,共七条。主要从运行安全、保密安全、完整性安全、存储安全、日志审计和密码技术规范应用等方面进行规定。 第七章为会计软件服务,共九条。主要从数据归属权、服务可靠性、服务可持续性、服务全面性、服务方式多样性以及财会监督的服务保障等方面进行规定。 第八章为附则,共一条。主要规定施行日期、文件废止等内容。 四、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关于《规范》,我们拟重点就以下问题征求意见和建议: 1.您对《规范》适用范围条款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境外投资者指定的会计软件和国际组织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使用的会计软件两个特殊情况的规定有何意见?请说明理由及具体修改建议。 2.您对《规范》填制记账凭证功能条款中关于会计软件应当提供不可逆的记账功能,不得提供对已记账凭证的删除和插入功能的规定有何意见?请说明理由及具体修改建议。 3.您对《规范》软件部署与维护要求条款中关于会计软件服务存在影响客户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的,会计软件服务商应当为客户免费提供更正程序规定有何意见?请说明理由及具体修改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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