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等5部门关于贯彻执行《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青财税[2023]9号 2023-9-1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我省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上浮标准执行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政策。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23〕17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青岛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延续执行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2〕6号)、《关于贯彻执行<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省退役军人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扶贫开发办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税〔2019〕5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税 屋附件: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23〕17号)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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