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企业于2000-2006年开发了一项经济适用房,当时没有缴土地使用税,现在经咨询说经济适用房可免征土地使用税,并需税务机关审批。请帮查相关政策以及审批时需提供什么资料?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七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财税[2007]9号)要求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减免税规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外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规定: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理解经批准取得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的公司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而对其他开发公司的申请一律不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因此,对经批准取得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公司纳税确有困难的,应持上述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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