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库存商品—进出口商品—出口 110,000.00 借:应收外汇帐款 120,00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自营进出口—出口 120,000.00 5、加工成品复出口后申报退税的核算 借:商品销售成本—自营进出口—出口 400.00 应收出口退税 1,3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00.00 6、 收到出口退税核算 借:银行存款 1,300.00 贷:应收补贴款—应收出口退税 1,300.00 (二)作价加工方式 国税发[1994]031号《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 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据此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缴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退税额中扣抵”。 财税[2004]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规定:“外贸企业采取作价加工方式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未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相应的复出口产品,外贸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免)税”。通过上述文件的规定可以看出,进料加工采取作价方式的,作价销售给加工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到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外贸企业凭着“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免税,货物复出口后,退税部门对已办理免税部分进行扣除,实际上采用作价方式出口退税仍是加工费那部分的税款。 根据上述例题,将进口的原料按实际进料成本作价给加工厂,应提供销售合同及加工合同,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由相关部门开具出库单,一并交财务部门进行核算: 1、 作价销售的核算: 进口料件作价销售后,到税务部门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借:应收帐款—XX加工厂 117,00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进料作价销售 100,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料作价增值税(销项) 17,000.00 2、结转成本的核算: 借:商品销售成本—进料作价销售 100,000.00 贷:材料物资—原材料—进口 100,000.00 3、按价税合计128,700.00元从该加工厂收回成品,应取得入库单及加工厂的增值税发票,作会计分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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