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有时发生一些罚款、违约金什么的,不知那些可以税前扣除,那些不可以,应如何判定? 根据以下文件规定,凡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是不允许扣除的,但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要对发生的业务进行判定。对罚款不能一律对待。要看性质。 国税发[2000]84号第六条规定: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 (一) 贿赂等非法支出; (二) 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三)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 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四)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国税发[1997]191号第二条规定:关于逾期还款加收罚息处理问题 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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