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设立和出租的筹划风险分析

来源:安徽财税网 作者:安徽财税网 人气: 时间:2008-09-08
摘要:纳税筹划方案是有风险的,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对税法的知识掌握不全面,片面理解税法的规定,闭门造车搞纳税筹划,往往造成偷税和漏税...


  根据《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六款规定:“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下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规定可知:

  企业对外承租:依企业收取的租金按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税率为12%.收取的承包费按5%缴纳营业税。

  企业对内承租,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税率为12%.同时符合第二条第六款三个条件时,收取的承包费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案例:河南省某市的金阳光宾馆下设有一家酒楼,为增强经营活力,宾馆决定将酒楼承租。该酒楼房产原值为300万元,经过招标,本单位职工李某以年租金40万元获得了酒楼5年的承租权。承租合同标明,李某承租酒楼后,在财务上独立核算,享有自主的生产经营权,其经营活动与宾馆无关,李某重新办理营业执照。

  宾馆涉税分析如下:

  房产税40×12%=4.8万元

  营业税40×5%×(1+10%)=2.2万元

  两税合计为7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李某经营酒楼不单独办理营业执照,不再上缴租金,改为上缴利润,仍以金阳光宾馆名义对外经营,并且符合第二条第六款三个条件,宾馆涉税分析如下:

  房产税300×(1-30%)×1.2%=2.52万元。

  纳税筹划效果分析:节税7-2.52=4.48万元。

  2、涉及李某经营债务的法律风险分析

  假设李某经营不善,发生了债务纠纷,上述两种出租方式将有不同的法律风险。

  对外承租,李某单独办理营业执照,无论李某是设立法人企业还是合伙企业,所有债务由李某负责解决。

  对内承租,李某从经营形式来看,李某只是宾馆的员工,员工个人不具有对外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所以,李某以宾馆名义对外欠的款项应由宾馆负责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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