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最迟为什么时候?
问题:
我公司现在为小规模纳税人,根据2009年标准,年销售收入达到80万就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我公司现已销售超过了100万(没做一般纳税人认定),请问:是在达到80万标准的次月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还是达标后的次年一月底前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果2009年不认定,2010年一月份再认定。2009年销售额为200万,是不是120万超额部分要按17%税率补交?且不能抵扣?
回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之规定,贵司如在2008年销售额超过100万而未达180万的,可以不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之规定,贵司如在2009年销售额超过80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59号)“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之规定,贵司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时间点是在2010年1月底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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