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给另一家企业,利息该如何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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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9-24
摘要: 问:我公司上年借给另一家企业(与我公司是非关联企业)一笔资金,双方签署了借款协议并约定了利率,但因我公司没有合适的票据提供给对方入账,所以对方也未实际支付利息给我们...
问:我公司上年借给另一家企业(与我公司是非关联企业)一笔资金,双方签署了借款协议并约定了利率,但因我公司没有合适的票据提供给对方入账,所以对方也未实际支付利息给我们。请问,我们是否应该确认该笔利息?如果会计上不确认,是不是也就不存在缴纳营业税的问题了?
答:(1)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第91条的规定,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应当在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①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②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按照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①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②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对比可见,二者区别在于相关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的程度,所以是否确认收入的关键在于判断该项利息收到的可能性。
(2)关于票据,双方可以凭协议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虽然目前尚无专用的利息发票,但税务机关可以代开营业税一般发票,双方可据以入账。
(3)按照营业税有关规定,其他金融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营业收入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所以会计上是否确认收入并不是征税与否的惟一依据,只要实际取得收入的或者取得了利息收入凭据的,就要按规定纳税。企业自行放弃收款权利并不能消灭(消除)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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