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发[2003]3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财政体制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0-31
摘要:在确定市、县(市)财政收入基数的前提下,结合我省实际,采取按行业税种以及按比例分享等规范办法,进一步划清省与市、县(市)政府收入来源,明确分成办法,同时实行“两保两挂”、“两保一挂”财政政策。此次体制和政策调整不涉及宁波市及其所辖县(市),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期限暂定为3年。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财政体制的通知

浙政发[2003]38号       2003-10-31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1994年国家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我省先后制定“亿元县上台阶”、“两保两挂”、“两保两联”、“三保三联(挂)”等政策,逐步形成具有浙江特色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较好地调动了各地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积极性,尤其是有效改善了欠发达地区财政状况,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财政体制也需要调整和完善。考虑到上述财政政策已于2002年到期,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地方财政体制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完善地方财政体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进一步探索符合省情的财政体制,是促进和保持全省财政与经济良性循环的需要,是推动全省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浙江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需要。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以与时俱进的精神,切实把此项事关全局、事关长远的工作做好。

  完善地方财政体制的指导思想是:着眼于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财政管理体制,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三要有所积累、四要增强调控能力”的要求,科学界定各级政府事权,逐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规范税收征管秩序,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通过改革形成进一步明确市县政府职责定位的机制,形成激励市县增收节支保平衡的机制,形成有效增强省级调控能力的机制,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改革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划清事权,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分税制基础上的公共财政体制;二是积极稳妥,略调增量,充分兼顾省市县利益关系;三是化繁为简,规范转移,进一步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理财机制;四是属地征收,统一透明,促进税收征管秩序优化。

  二、完善地方财政体制的内容

  在确定市、县(市)财政收入基数的前提下,结合我省实际,采取按行业税种以及按比例分享等规范办法,进一步划清省与市、县(市)政府收入来源,明确分成办法,同时实行“两保两挂”、“两保一挂”财政政策。此次体制和政策调整不涉及宁波市及其所辖县(市),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期限暂定为3年。

  (一)收入基数及划分

  收入基数以2002年市、县(市)财政收入决算为基础,经调整上下划收入后确定。上下划收入以该项收入2002年实际缴库数为基数,并据此调整市、县(市)上交省财政的数额或省财政对市、县(市)的补助数额。1.中央收入按原规定不变。2.省级收入为:全省电力企业(不包括市县及以下单位开办的小水电)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地方分享部分,全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省银行及保险、证券等非银行金融企业(不包括交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农村信用社)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地方分享部分,与杭州市实行总额分享的省级收入,跨地区经营、集中缴纳所得税等地方分成部分(市县按投资比例应得的收入分成,年终由省财政结算返还),省级各项非税收入和各类基金收入。3.市、县(市)级收入:除规定为中央和省级以外的收入,包括市、县(市)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农业税、契税等;市、县(市)各项非税收入和各类基金收入。

  (二)收入分成办法

  1.固定上交市、县(市)原体制上交以及分税制增收上交省部分,以2002年决算数为基数,作为固定上交。

  2.增量分成2003年以后,杭州及其他市、县(市)地方财政收入超过2002年收入基数的增量部分,省与市、县(市)实行“二·八”分成,即省得20%,市、县(市)得80%.继续对少数贫困县和海岛县作适当照顾。

  3.税收返还

  上划中央“两税”收入税收返还以及所得税收入税收返还按原定办法执行。

  4.总额分享

  原由省直接征收和杭州市代征的省级收入(不包括电力、金融业及跨地区经营、集中缴纳企业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各项非税收入和各类基金收入),并入杭州市,全部由杭州市税务部门组织征收管理,省与杭州市根据2002年各自所占的收入份额,按比例实行收入总额分享。

  (三)“两保两挂”、“两保一挂”政策

  1.“两保两挂”补助和奖励政策

  将原“两保两挂”补助和奖励、“两保两挂”财源建设技改贴息补助、“三保三挂”城市化专项补助等政策整合归并为“两保两挂”补助和奖励政策,适用范围为原实行“两保两挂”的30个市、县(市)。对“两保两挂”市、县(市)在“确保实现当年财政收支平衡、确保完成政府职责任务”的前提下,实行省补助和奖励与其地方财政收入增长、增收额挂钩的办法。具体为:

  市、县(市)地方财政收入增长1%,省补助也相应增长,其中,2003年增幅为0.5%,2004年增幅为0.4%,2005年增幅为0.3%.补助基数为原“两保两挂”财政政策计算的2002年补助数,剔除财力性专项增列的补助数。

  对市、县(市)按地方财政收入比上年(环比)增收额的一定比例实行奖励。奖励分为发展资金和个人奖励两部分。对丽水、衢州、舟山、金华4市按全市地方财政收入增收额挂钩计算,挂钩比例为增收额的5%,其中,4%部分用于发展资金,1%部分用于个人奖励。对26个县(市)按本县(市)地方财政收入增收额挂钩计算,挂钩比例为增收额的10%,其中,8%部分用于发展资金,2%部分用于个人奖励。

  2.“两保一挂”奖励政策

  将原“两保两联”技改补助和奖励、“亿元县上台阶”奖励、“三保三联”城市化专项补助等政策整合归并为“两保一挂”奖励政策,适用范围为原实行“两保两联”的33个市、县(市)。对“两保一挂”市、县(市)在“确保实现当年财政收支平衡、确保完成政府职责任务”的前提下,实行省奖励与其地方财政收入增收额挂钩的办法。具体为:

  对市、县(市)按地方财政收入比上年(环比)增收额的一定比例实行奖励。省奖励分为发展资金和个人奖励两部分。对杭州、温州、嘉兴、湖州、绍兴、台州6市按全市地方财政收入增收额挂钩计算,挂钩比例为增收额的5%,其中,4.5%部分用于发展资金,0.5%部分用于个人奖励。对27个县(市)按本县(市)地方财政收入增收额挂钩计算,挂钩比例为增收额的5%,其中,4%部分用于发展资金,1%部分用于个人奖励。

  3.固定补助

  为规范体制结算、简化手续,从2003年起,将税务经费、“三代”手续费等原单项结算的体制项目以及2001年财力性专项增列“两保两挂”计算的补助数,以2002年决算数为基数,作为固定补助。

  城市维护建设税增收上缴返还补助政策维持不变。

  对省财政补助的“两保两挂”和“两保一挂”个人奖励经费,市、县(市)要严格掌握,奖励数额不能过高,要统筹安排、注重平衡,瞻前顾后、以丰补歉,同时建立规范的管理和使用办法。

  三、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

  各地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规范财政资金供给范围,努力调整优化支出结构。要稳步推进预算管理改革,通过实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措施,强化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两保两挂”、“两保一挂”财政政策实施后,所有市、县(市)都要着眼于“确保完成政府职责任务”,区别轻重缓急,合理确定财政支出顺序。要切实保证国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发放,切实保证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和最低生活保障费的支出,切实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困难孤寡老人集中供养、贫困家庭子女就学等方面的财政开支,切实保证农村税费改革后不增加农民负担所必需的政府投入,切实保证公共卫生、义务教育、生态保护等建设资金。“两保两挂”、“两保一挂”政策给予市、县(市)的补助和发展资金,要首先用于弥补上述领域的资金缺口。由省财政厅研究制订具体办法。在考核时,凡省委、省政府明文要求各地承担的职责任务,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对省与市、县(市)签订责任书的,按责任书有关财政责任条款考核。

  完善地方财政体制是一项涉及利益格局调整的重大改革,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稳健操作,在实践中注重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存在问题,确保改革有条不紊地进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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