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建制镇房产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苏政发[2000]73号 2000-05-22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经济和城镇建设发生了很大变化,部分地区城乡差别正在不断缩小。为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部分地区建制镇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可重新确定。 我省各地发展水平不一,地区差别较大。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研究本地建制镇房产税征税范围是否包括建制镇行政村,确定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农林牧渔业和农民自住用房屋,不征收房产税。 特此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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