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关于民政部门发行社会福利彩票交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地税个[1995]36号 1995-01-09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及附件废止。
近几年,民政部门发行彩票募捐活动比较活跃,个人中奖也随之增多,为了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和代扣代缴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依照执行。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规定,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个人所得税。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适用税率为20%。本规定从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二、[条款废止]各区、县民政局福利奖券发行处要积极、主动地到当地地方税务局进行注册登记,领取代扣代缴通知书,并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三、[条款废止]各区、县民政局奖券发行处,在组织有奖募捐活动时,要在发行彩票的前一周,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一次中奖在万元以上的奖品名称,奖品数量以及单价金额等有关资料进行备案。对1994年6月份至12月的资料应于1月底前进行补报。 四、[条款废止]对1994年6月份以后,已领取奖品,又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民政局奖券发行处应将中奖人的姓名、地址、奖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有关材料,报送当地地方税务机关。中奖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应会同当地民政局福利奖券发行处进行税款追缴。 五、[条款废止]各区、县地方税务局与民政局福利奖券发行处要密切配合,严格扣缴手续制度,认真做好代扣代缴工作。 [附件废止]附件: 1.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联系表 2.各区、县民政局奖券发行处联系表 联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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