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条款失效] 粤地税函[1999]295号 1999-09-13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07月31日起,第一条失效。
你局梅地税发[1999]140号请示悉。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条款失效]关于开发商以土地或房产补偿给被拆迁户的征税问题 对开发商根据当地政府的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旧城拆迁改造,以土地补偿给被拆迁户的,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核定营业额计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以房产补偿给被拆迁户的,对补偿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对补偿面积超过拆迁面积的部分,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核定营业额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 二、关于被拆迁户取得拆迁补偿收入不征税问题 为支持城市改造建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国土局及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公告,限期拆(搬)迁的地(路)段的,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暂不征收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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