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地税一字[2001]37号 2001-05-25 税屋提示——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5年0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73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特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单位和个人经营“娱乐业”取得的收入,自2001年5月1日起不再执行5%-20%的幅度税率,一律按20%的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云税流字[1994]001号)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娱乐业适用税率的补充通知》(云税流字[1994]18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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