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3]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重组上市过程中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3-01-27
摘要:经国务院特别批准,在境内发起设立了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股份"),联通股份发行A股上市后,再将联通股份募集的资金转回联通集团,由联通集团投入其全资控股的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新时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重组上市过程中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3]91号          2003-01-27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电信重组的总体要求,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集团")在完成境外上市后,将境外募集资金调回境内中国联通有限公司。经国务院特别批准,在境内发起设立了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股份"),联通股份发行A股上市后,再将联通股份募集的资金转回联通集团,由联通集团投入其全资控股的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新时空")。此次重组上市是国家深化电信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我国电信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为加快建立电信市场的竞争机制,促进电信行业的快速发展,经研究决定:

  一、联通股份发行前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二、联通股份公开发行A股募集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三、联通集团将境外募集资金调回境内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因此而增加的资本金免征印花税。

  四、因联通股份溢价发行而使联通集团按持股比例增加的资本金免征印花税。

  五、联通股份募集资金转回联通集团再投入联通新时空时,免征联通新时空新增加资本金的印花税。

  六、上述公司在重组上市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01月27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