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2003]87号 2003-04-01 税屋提示——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6号令)转发给你们,根据该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有关规定,企业债务重组业务中需税务机关核准的事项,凡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不在同一市地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核准;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不在同一县(市)的,由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在同一县(市)的,由县级税务机关核准。以上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地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三年四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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