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2004]187号 2004-07-09 税屋提示——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 行政许可法是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行政许可法的公布施行,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现行行政许可制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法为民的高度,深刻领会这部法律的立法宗旨、精神实质和具体规定,转变传统的管理观念和习惯做法,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关于“一个窗口对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或者设置固定窗口,统一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定,省局决定由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的申请事项涉及其它窗口或者职能部门办理的,受理窗口应当将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及时转交有关窗口或者部门办理,传递申请材料应当履行有关手续。办理完毕后,办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受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及时反馈受理窗口,由受理窗口统一送达申请人。 三、关于税务行政许可公示制的实施 公示的方式可以通过公开办税栏、办税指南、税务网站等多种方式,也可以将应当公示的材料编制成册,放置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它办公场所,供申请人查阅。申请人要求国税机关对公示的内容说明、解释的,国税机关应当作出说明、解释。国税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的提供可以采取在办税服务厅发放或者在税务网站上下载等多种方式。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严格遵守职权法定原则,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对无权实施的行政许可作出审批。在办理税务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及建议,各省辖市局应及时报告省局(法规处)。 附件: 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税收部分44项) 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税收部分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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