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地区第三批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名单的函 京汇[2004]438号 2004-12-2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核销数据传送及退税数据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26号)文件规定,我管理部核定23家出口收汇核销企业(考核A类),为第三批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并于2005年1月4日开始实行。“自动核销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特此函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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