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5〕105号 2005-05-25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第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省局制定的《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欠税公告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黑国税发[2005]92号,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认真做好欠税公告工作。 二、《办法》“欠税余额”包括当期新发生的欠税。当期新发生的欠税是指:按季公告的,为上季度欠税额,按半年公告的,为前半年欠税额。 三、非正常户的确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第7号)执行。 四、各市、地局要于2005年6月25日前将需由省局公告的第一次欠税纳税人公告确认清单报省局(征管处),并报电子文本。以后报送按《细则》的规定执行。 五、各市、地局要将由市、地局公告的欠税纳税人公告确认清单(电子文本)按季报省局(征管处)备案。 六、省局对《细则》中的欠税纳税人公告确认清单进行了修改,请按本通知的式样报送。 附件:欠税纳税人公告确认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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