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 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厦财税[2006]10号 2006-06-25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9号)一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财税[2006]9号通知精神,各单位应将发放的在职人员的各项津补贴收入(包括工作补贴、午餐补贴、绩效考评奖励金、月年度考核奖)全部纳入工资总额,计入个人所得税计缴基数。除此之外,个人因工作需要加班领取的加班工资也应计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执行,切实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要对本单位所有员工的收入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未按规定实行纳税申报合并计缴个人所得税的收入项目,要全部纳入个人收入,并从今年5月1日起补扣缴个人所得税。纳入全市工资统一发放的机关、事业单位,自发其他工资外的应税收入,也要按规定纳入范围补缴个人所得税。 三、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编制外人员(如临时工等)的收入,应全部纳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范围。实行工资统一发放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统发工资部分由统发部门负责扣缴并提供明细资料,统发工资外自发的其他应税收入及其编制外人员的应税收入,扣缴申报工作由发放单位自行负责。各统发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资料。税务机关要协助各统发部门做好工资发放系统的技术更新,尽快实现与税务纳税申报系统的对接。 四、为正确履行扣缴义务,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现将加班工资等单位自发部分以及5—6月份各项津补贴收入补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办法重申如下: (一)加班工资等单位自发部分应补缴的税款 实行工资统一发放的单位,对每月加班工资等单位自发的应税收入,纳税人当月应补缴税款={(当月统发部分扣除免税项目后的应税工资薪金所得+当月加班工资等单位自发应税收入部分-16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统发工资薪金部分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 未实行工资统一发放的单位,应将当月各项工资薪金所得、津补贴收入、加班工资等全部合并,扣除国家允许的免税项目后,据以计算每个纳税人当月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5、6月份各项津补贴收入应补缴的税款 5、6月份的各项津补贴收入也应分别与当月的应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五、加强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的检查。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是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各单位应依法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税务机关对税收检查和审计检查中发现不按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报送有关资料的单位,将依据《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中央、省驻厦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也应按本通知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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