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石化加油IC卡销售折让后发票开具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函〔2007〕236号 2007-08-10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深圳石油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石化加油IC卡销售折让后发票开具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的规定,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深圳石油分公司销售成品油时,使用加油IC卡系统记录销售价格和优惠情况,开具发票时在同一发票上反映原销售金额、折让金额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此复。 二○○七年八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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