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函[2007]54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式发票领购簿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11-30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启用新的折本式《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式发票领购簿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7]540号      2007-11-30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启用新的折本式《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启用时间

  新的折本式《领购簿》启用时间为2008年1月1日。纳税人在2008年第一次领购发票时使用新《领购簿》,换发工作在2008年1月完成。

  二、使用范围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与普通发票领购簿合并,统一使用新的折本式《领购簿》,领购簿各项内容通过综合征管信息系统打印生成。

  三、领购簿式样

  (一)规格为长18cm、宽11.25cm的折本式,内部各页内容见领购簿实物样本。

  (二)封面、封底底色为暗红色PVC裱糊纸(100克),内芯为纯白色双胶纸(70克)。

  (三)封面“发票领购簿”、“税徽”“国家税务总局监制”为金色烫金。

  (四)封面“发票领购簿”字体为黑体;下方“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字体为隶书;“使用说明”字体为2号小标宋;“发票领购记录”、“发票缴销、挂失记录”、“发票违章记录”字体为2小号小标宋;“使用说明”的内容、“购票方式”、“须提供担保•••”字体为5小号书宋,表内其它文字为4号书宋。

  (五)“发票领购簿”为12位阿拉伯数字,第1-4位为各市行政区位码,6-7位为年份,最后一位从1开始,编排每个《领购簿》的顺序号码。

  四、要求

  (一)《领购簿》由各市统一印制,其印制成本费用以及办税服务厅所需配备平推式打印机的费用,统一从发票管理费和登记证管理费中列支。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征管、税政和信息中心要积极配合、协调联动、周密安排、认真组织。由于换发《领购簿》涉及面大,且时间集中,为避免纳税人在2008年第一次购票时出现排队问题,请办税服务厅提前打印好发票领购簿首页的纳税人信息和票种核定情况。同时,要根据换发《领购簿》纳税人数量,进行合理疏导、分流,必要时要延长办公时间,确保换证工作顺利进行。

  (三)为了降低更换《领购簿》的频率,提高工作效率,各地要在准确核定纳税人发票月用量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发票领购次数,以利降低征纳成本,优化服务。

  (四)各市应在12月25日之前,按《综合征管软件换发发票领购簿操作说明》(见附件)完成综合征管软件的打印机参数设置和本地实地测试工作,确保2008年1月1日新式《发票领购簿》正常启用,25日之后系统不支持旧领购簿打印功能

  (五)在测试和使用过程中如遇问题,请与省局有关部门联系(联系人:征收管理处 王翠莲 0311-88625641;流转税处 陈晖 0311-88625302;信息中心 安新建 0311-88625026)。

  附件:综合征管软件换发发票领购簿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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