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8]140号 2008-05-12 各业务处室,各区、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各外贸审核科室)负责受理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并在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将当月开具的《证明》(第二联)交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公室。 二、主管征税的各区、分局应在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派专人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公室领取所辖企业上月申请并获准开具的《证明》。 三、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应严格审核外贸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对出口货物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且进项发票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方可开具《证明》。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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