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函[2008]278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9-27
摘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8]60号)精神,现将我省2008年42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防汛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指标分配计划下发(具体车型及分配情况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9年3月31日,过期失效。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8]278号        2008-09-27

济南、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威海、日照、临沂、滨州、德州、菏泽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8]60号)精神,现将我省2008年42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防汛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指标分配计划下发(具体车型及分配情况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9年3月31日,过期失效。请严格按照文件中指定的使用单位、车辆型号、车辆数量、时间期限及有关手续办理有关免税事宜。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免税车辆照片及证单式样在省局FTP/流转税/车购税/免税业务下载。)

  附件:山东省2008年防汛专用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