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回聘职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长地税函[2003]11号 2003-04-23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局、所): 经市局研究,现对回聘职工取得的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回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的,回聘职工个人与回聘单位形成了一种雇佣关系,其取得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回聘单位没有办理用工手续的,回聘职工个人与回聘单位没有形成雇佣关系,其取得的收入属个人独立从事某项劳务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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