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按照国税局的文件,楼宇安装的监控系统计入房屋建筑物主体,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工业园四周安装的监控系统,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与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与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如果上述监控系统未与建筑物、构筑物相连为一体,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建造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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