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新公司法授权资本制会对实务产生什么影响? 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在章程中载明公司发行的股本总数,发起人仅需认缴或认购部分发行股本的制度,剩余未发行部分股本,可由股东会或章程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分次发行募资。新公司法规定的授权资本制并未完全放开股份发行的权限,而是设定了一个明确的比例限制。这意味着,股份发行的决策权并不是完全从股东会转移到董事会,而是保留了一定的股东会控制权。本次创新在于设定授权资本不能超过已发行股份的50%。这种设计既提供了灵活性,又防止了过度滥用授权权利。授权资本制实施后,股份发行的决策权从股东会部分转移到董事会,但董事会的决议也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全体董事同意,确保了决策的严谨性和合法性。 授权资本制与法定资本制的最大不同在于,授权资本制赋予董事会更大的灵活性和决策权,尤其是在新股发行和公司融资方面;法定资本制要求公司在成立时就确定全部资本金额,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缴纳。而授权资本制允许公司在成立时只确定一部分资本,剩余部分可以在需要时通过董事会决议逐步发行。这种灵活性使得公司能够更好地应对市场变化和融资需求,为公司提供了更大的操作空间。相比之下,授权资本制赋予了董事会更大的决策灵活性。股份发行的决策权被下放至董事会,这意味着只要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公司就可以迅速地发行新股。这种灵活性大大提高了公司的融资效率,使得公司能够更快地响应市场变化,特别是在收购与反收购的情境下,董事会可以通过董事会决议发行新股,寻找“白衣骑士”来抵御恶意收购,更灵活地保护公司和现有股东的利益。这种运用方式显示了授权资本制在现代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在复杂的资本市场环境下,授权资本制为公司提供了更灵活的融资手段和防御机制。 法条索引:
授权资本制需要在公司设立时即记载入公司章程,是对董事会层面的授权。但是具体发行股份时,与发行相关的事项,例如发行规模、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及价格等因素都会对公司利益产生影响。新公司法虽引入了授权资本制,但更加细化的规范和解释尚未出台,盲目使用授权资本制,对董事会赋权过多很容易导致董事会、股东、公司利益的失衡,出现大股东通过控制董事会频繁发股稀释小股东股比的情形,或者董事会利用信息差争夺公司控制权等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对授权资本制的选择应当谨慎,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中介机构提前做好制度衔接和设置,设计张弛有度的发行条款,设置保护机制。 9、新公司法语境下,股东知情权规则的变化有哪些? 新公司法赋予了股东更多的信息知情权。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股东可以查阅和复制股东名册、查阅公司会计凭证的权利,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赋予股东及其委托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的权利及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权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且有权利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这部分与有限公司一致。但涉及到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时,要求以股东至少连续180天单独或合计持股3%以上为条件(允许章程对持股比例设置较低规定)。 法条索引:
公司法作为组织法,其目的在于明确民事主体最低限度的自由。除了法规明确“章程另有约定除外”以外,其他条款原则上都是最基本的要求。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基本原则,其内容体现了股东的共同意志。因此,当公司章程限制了股东在新公司法第57条应享有的股东知情权时,应当适用新公司法57条规定的规范;当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知情权超出新公司法57条规定的范围时,应当视为公司股东就知情权范围扩大事项达成的一致约定,属于公司自治的范围。 法条索引:
知情权是股东法定权利。依照新公司法56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因此股东出资存在瑕疵,公司可以追究瑕疵出资股东的责任并要求补足,其他股东可以追究瑕疵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未实际出资股东亦应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承担责任,但是均不因此改变其已有的股东身份和股东资格,不能因此剥夺股东的知情权。此外,最高法《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9条亦明确,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知情权的约定,法院不予支持。故未实际出资股东及瑕疵出资股东可行使知情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法条索引:
第九条 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人民法院出版案例(2012):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股东出资存在瑕疵,公司可以追究瑕疵出资股东的责任,但不能因此剥夺股东的知情权——施某与TL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 12、怎么判断公司是否有权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 新公司法57条第二款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8条进一步明确了“不正当目的”的情形,即(1)该股东从事与该公司主营业务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司法裁判中将股东在竞争企业任职也视为该种不正当情形);(2)股东行使知情权系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3)股东在前三年内曾有过行使知情权并向他人通报并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行为;(4)其他不正当目的。 司法实践判断公司是否有权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通常考量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因素:主观性方面,要求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动机应当与股东投资的经济利益相关,并与实现股东利益、公司整体利益相关;客观性方面,要求股东行使知情权不会给公司和相关企业造成损害。同时,公司应对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承担举证责任,但不正当目的的内涵应当严格限制在利用通过行使股东知情权而获得的公司信息对公司权益造成损害等范围之内,而不宜作扩大理解。 法条索引:
第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案例索引: 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2019):在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时,公司可以拒绝其进行查阅——罗某某诉武汉金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2018):公司拒绝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则应举证证明股东查阅的实质目的具有不正当性,该不正当目的的内涵应当严格限制在利用通过行使股东知情权而获得的公司信息对公司权益造成损害等范围之内,而不宜作扩大理解——赵某某诉陕西省西安市五星商贸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