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员工家属过世,公司给该员工送去一定金额的吊唁金和慰问金。公司是否应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种吊唁金和慰问金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提到的福利费或抚恤金?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明确,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解释,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中对原《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免税“生活补助费”的解释也是一致的。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从条例规定的两个渠道取得的吊唁金和慰问金,可以作为免税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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