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业务描述】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15日内预缴。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预缴。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合伙人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进行申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2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办理条件】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人
【收费标准】
无收费。
【受理部门】 〔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办理。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当场办结。
【报送资料】
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表)(原件,1份)
【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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