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出新政 个税扣除须仔细

来源:南京日报 作者:南京日报 人气: 时间:2014-06-20
摘要: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联合下发的《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联合下发的《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的年金,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本期《南京税务》将为广大纳税人解析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年金个税延迟到领取时缴纳
  南京某检验中心,在2010年7月至2012年12月为职工办理了企业年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根据以往政策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没有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时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单独计算。该中心2012年缴纳了年金部分个人所得税105305.27元。

  如今,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相关规定,适用的税收政策发生了如下变化:

  年金缴费时: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是,超过上述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领取年金时: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这家检验中心在计算年金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只就超过部分计算缴纳,正常范围内的,可以延迟到个人退休领取时,按规定计算缴纳。

  实行企业年金递延纳税需备案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新政策和新规定,特别是对我们准确掌握企业年金递延纳税备案规定非常及时。”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财务部吴主任如是说。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发生变化后,针对辖区内实行年金制企业较多的实际,江宁地税局立即对这些企业开展了专题纳税服务。

  税务人员对实行企业年金递延纳税备案具体规定作如下解释:一是企业在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获取企业年金方案批复函、受托机构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备获得年金计划确认函后,企业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江苏省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计划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并附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批复函和年金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二是分(子)公司加入总(母)公司年金计划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备案表》时,应附总(母)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批复函(标注哪些子公司加入本年金方案)的复印件和该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计划确认函的复印件。三是本通知发布前已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业,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本通知发布后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业,应在拿到计划确认函的一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四是对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年金方案、计划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在重新报备企业年金方案得到批复后或变更年金基金管理人重新报备得到计划确认函后的一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超过年金缴费比例部分应缴税
  近日,税务人员在对某企业检查时,发现其所有员工的年金缴存金额一样,但工资却是由3000至8000元不等,部分员工们年金个人缴费部分数额远远超过了其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对于这超出的部分没有缴交个人所得税。税务人员指出这是不正确的。

  根据规定,对超过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税务人员进一步解释: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事业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8%,且不能超过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分配额的3倍。超出部分应并入该职工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最终,该公司按规定补缴了相关税款及罚款。

  新旧年金政策衔接备忘
  “以前是缴费的时候纳税,现在新的年金政策出台了,交税的环节向后移了,职工怎样领取企业年金并缴纳个人所得税,领取年金的时候两个政策怎么衔接啊?”某企业财务负责人就新旧政策衔接的问题提出这样的疑问。

  税务人员解释,按照新的年金政策,需要在领取年金的环节交税:一是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月领取年金的,应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税率来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需要平均分摊计入各月,计征个人所得税。二是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每月分摊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除了这些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则不允许采取分摊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另外,对单位和个人在2014年1月1日前,也就是年金新政出台以前就已经开始缴付年金,由于之前已经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在新政策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可以从其领取的年金中减除新政策实施之前单位和个人缴费时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新政规定的方式纳税。如果是个人分期领取年金,那可以按照新政策实施前已经缴付的年金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新政策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李燕 欧小浩 朱代全 刘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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