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怎样交税? 基本案情 某地产公司转让一宗土地,附着于土地的机器设备一同转让,该土地价格为100万元,其中合同标注的设备价款为20万元,该公司一并缴纳营业税,还是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有无税法依据? 案例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规定: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因此,该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20÷(1+3%)×4%÷2=0.39(万元) 营业税:(100-20)×5%=4(万元) 温馨提醒 公告中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时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财税【2009】113号文件所规定的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如果销售不动产或土地同时有附着的固定资产,请务必在合同中将转让价格分开注明,并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否则将面临国地税争抢税源,重复核定销售额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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