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税务登记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2014-04-28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联合办证业务规程的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本法规附件《国、地税联合办证业务规程》废止。 纳税人申报办理设立和变更税务登记,有关证件、资料齐备、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在收到申报后即时办结。 本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税务登记问题的公告》 (2014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国、地税联合办证业务规程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28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税务登记问题的公告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将陆续推出公开行政审批清单、提高办税服务效率、全面推行首问责任制、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促进诚信纳税、公开执法权力清单等系列行动内容,着力解决在行政审批、办事效率、服务意识、办税负担、纳税诚信、规范执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其中,“提高办税服务效率”行动要求“提速登记办理,实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即时办结”,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进一步转变职能,便利纳税人办税,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着重“提高办税服务效率”和“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内容主要由两部分组成。 (一)实现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即时办结 纳税人申报办理设立和变更税务登记,有关证件、资料齐备、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在收到申报后即时办结。 (二)重新修订《国、地税联合办证业务》 一是确定“首违不罚”原则,自2014年6月1日起,纳税人逾期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首次不予处罚。 二是降低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各档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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