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2011-12-0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14年10月23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附件4废止。
为鼓励软件产业发展,做好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规定,现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条款废止]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属于报批类税收优惠审批。纳税人申请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应当在政策规定的优惠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以下资料,经有权审批的国税机关批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国税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二)自治区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三)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经审核后原件退回申请人;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经审核后原件退回申请人;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人选定的进项税额分摊方式备案材料。 二、自治区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为:广西软件评测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信息处理产品标准符合性检测中心、中国赛宝实验室软件评测中心、中国软件评测中心。 三、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起始时间为该软件产品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四、[条款废止]已经批准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新开发的软件产品,应按第一条规定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五、[条款废止]已经批准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后,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可选择在一个公历年度内按月、季或半年办理退税。 六、[条款废止]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退税申请时应报送如下资料: (一)退税申请审批表; (二)软件产品增值税税款入库凭证复印件; (三)《自产软件销售明细表》(见附件1); (四)涉及无法划分进项税额的,应报送《自产软件进项税额分摊计算表》(见附件2); (五)嵌入式软件应报送《嵌入式软件销售额确定表》(见附件3); (六)嵌入式软件涉及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的,应报送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核算财务报表; (七)嵌入式软件涉及本企业或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应提供本企业或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材料。 七、[条款废止]经批准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应在每年主管国税机关对其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情况进行年审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该年度《企业收入明细表》(见附件4)。 八、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其他事项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60号公告)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1年第1号公告,其中与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60号公告规定不符的,以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60号公告为准)的规定执行。 附件:1-4汇总 1.自产软件销售明细表 2.自产软件进项税额分摊计算表 3.嵌入式软件销售额确定表 4.[附件废止]企业收入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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