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多年以来一直是世界上最大的外国直接投资引进国之一,承担着“世界工厂”的角色,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购买力水平的不断提高,中国又成为“世界市场”。作为生产地和消费地,中国为世界创造和贡献着巨大价值,这种对价值的贡献理应在跨国经济活动的利润分配中获得应有的回报。 当然,随着“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中国也即将成为净资本输出国。在国际投资和交易所产生的所得中,既表现为来源国,也表现为居民国。因此,我国参与税收国际协调时,既要维护我国作为所得来源国的税收权益,又要防止走极端,避免未来国际税收规则不利于我国对外投资。 记者:国家税务总局作为G20税改的重要参与部门,在“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打击国际逃避税,帮助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在打击国际逃避税方面,也是主要做了五方面的工作。一是在2008年生效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前瞻性地引入了比较先进的反避税规定,为我国打击国际避税提供了较为完善的法律基础。二是建立了规范的反避税工作机制,特别是建立了“管理、调查、服务”三位一体的转让定价工作机制,将反避税工作模式从以前的偏重事后调查改变为防查并举的体系。三是稳步推进反避税对外谈判与磋商,履行我国对外谈签的税收协定义务。四是加强对跨国企业的反避税调查,防止跨国企业境外损失向中国转移,阻止其不合理的费用分摊和扣除,保护我国税基安全。五是通过加强国家间税收信息交换和征管协作,积极应对国际逃避税。 在帮助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方面,中国多次在国际场合呼吁对发展中国家在信息系统和人员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技术援助。G20公报中做出“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实施自动情报交换”的承诺,这与我们的努力是分不开的。另外,中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税收征管能力建设援助。自2010年以来,我国对外开展的旨在提升发展中国家税收能力方面的双边和多边合作项目共计9项。其中,包括在我国举办2期多边培训,以及先后4次派出专家为OECD多边培训授课。 中国本身也是发展中国家,因此我们时刻不忘努力提高自身的税收征管能力和水平。通过风险监控、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构建科学严密的征管体系,努力实现税收现代化。针对日益庞大和频繁的国际交易,努力打造国际税收升级版,全面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在促进国际经济合作的同时切实维护好我国的税收权益。同时积极推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提高纳税服务水平,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得到了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广泛好评,也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 记者:为落实习主席指示,中国税务部门还将做哪些工作? 落实“打击国际逃避税”的指示,维护我国税收权益。一是借鉴BEPS项目最新研究成果,完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在《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税收协定的谈签,反避税法律法规以及涉及国际交易的税收规则的制定与完善中,体现BEPS项目研究成果,为打击国际逃避税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基础。二是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积极推进反避税双边磋商和多边协调,充分发挥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机制的作用,应对恶意税收筹划,遏制跨境逃避税;建立跨国企业利润水平监控体系,全面掌握在华跨国企业利润水平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国际税收风险应对,通过信息化建设防止跨国企业侵蚀中国税基,转移中国利润。三是支持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实施,顺应中国即将成为净资本输出国的形势,构建中国对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体系,尽快形成与我国对外开放大格局相适应的国际税收服务体系。同时,加强中国居民企业和个人境外所得税收管理,防止对外投资国际逃避税,促进对外投资和经营所得依法回流中国,支持国内经济和社会建设。 落实“帮助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的指示,在转让定价、BEPS应对、信息交换等方面向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供培训,帮助其提升国际税收征管能力;在尊重发展中国家意愿和需求的前提下,继续吁请发达国家提供支持,呼吁发达国家带头贡献技术、人力和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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