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评析及企业应对

来源:华税律师事务所 作者:华税律师事务所 人气: 时间:2015-04-03
摘要:编者按:2014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税总办发[2014]146号),之后全国各地税务机关针对向境外关联方支付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开展了 运动式 的摸底排查...

三、企业应当分四步化解涉税风险
16号公告的发布可以表明,2015年及后续年份,境内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大额费用的关联交易仍然是中国税务机关实施反避税调查调整管理的重要领域,2014年下半年全国税务机关“运动式”的排查工作将会延续。企业与其境外关联方存在劳务交易或者无形资产交易的,将会持续面临税务机关反避税调查调整的严峻挑战,涉税风险极大,建议企业在税务律师的协助下及时制定并启动风险排查和应对方案,强化涉税合规性义务的履行,防范相应的反避税调查调整风险。

(一)进行反避税风险自查
 1、审查类似关联交易行为
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以及在境外存在绿地投资的集团企业应当尽快开展专项的税务风险识别与评估工作,审查企业自身当年及以前年度与境外关联方的劳务交易和无形资产关联交易,以及相关交易年度的变化、定价金额的变化。

针对与境外关联方的劳务交易,企业需要重点审查以下领域:
(1)该项劳务交易是否给企业带来了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
(2)该项劳务交易是否与第三方提供的劳务或者企业自身实施的活动有重复;
(3)企业获得的劳务服务是否与其在集团内部承担的功能、风险以及经营活动不相匹配;
(4)该项劳务服务是否属于境外集团控制方实施的控制、管理和监督等劳务活动;
(5)该项劳务服务活动是否真实有效地发生,是否有具体的实施程序或安排。

针对与境外关联方的无形资产交易,企业需要重点审查以下领域:
(1)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的受付方是否设立在避税地;
(2)无形资产的特许权市场价值与特许权使用费是否相适应和匹配;

2、审查类似交易行为的法律实质
在审查关联交易的法律实质方面,企业应当审查与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有关交易是否有完整的合同或协议,境外关联方的法律主体地位是否明确,涉及到无形资产特许权交易的无形资产的法律所有权归属是否明晰等。

3、审查类似交易行为的经济实质
关联交易的经济实质审查工作主要应在无形资产关联交易方面展开。企业应当审查境外关联方是否具有标的无形资产的经济所有权,具体表现为:
(1)境外关联方是否对标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创造作出过突出贡献或者主要贡献
(2)境外关联方是否在集团内部承担主要的无形资产研发功能和风险;
(3)境外关联方收付的巨额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否与其资产、人员等配比;
(4)境外关联方是否存在实质性的经营活动。
同时,华税律师建议企业在律师协助下完成以上税务风险尽职调查工作后,制作相应的调查报告或者说明性文件,以使得企业可以检索出哪些关联交易的相应环节存在税务风险,可以有效地、有针对性的补足,对于一些合规性方面存在漏洞的环节进行修复,从而可以为后续向税务机关履行合规性义务或者与税务机关开展充分的沟通交流创造有利于企业的条件。

(二)与税务机关充分开展合规性协调与沟通
尽管16号公告规定的备案尚不构成企业的一项义务,但由于16号公告的反避税征管规定非常严苛,建议企业可以与税务机关开展沟通与协调工作,充分准备能够证明相关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合规性证明资料,积极履行相关交易的备案义务。
在合规性资料准备部分,企业应当重点准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1)与境外关联方的交易合同或者协议(中文版及英文版);
(2)境内税务律师针对合同、交易对方法律主体等方面的证明文件;
(3)关联交易、定价政策的具体说明。

(三)完善无形资产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16号公告对境内外企业无形资产关联交易首次引入“经济所有权”的审查方法,要求企业集团内部关于无形资产的定价要突出价值创造与贡献因素。因此,企业集团内部应当适当调整和完善无形资产特许权交易的定价策略,根据研发成本投入计算成本投入比例,并根据一定的利润率和市场附加值比率确定总体利润,根据总体利润和成本投入比例合理分配应当归属于集团内部各方的无形资产利润。定价参考方案如下公式所示:
集团内A公司的成本投入比例=A公司的研发成本投入金额/标的无形资产的研发成本投入总金额
标的无形资产总体利润=(标的无形资产的研发成本投入总金额)×(利润加成率+市场附加值比率)
集团内A公司的无形资产利润=A公司成本投入比例×标的无形资产总体利润

(四)完善企业年度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的管理
关联交易同期资料是税务机关在反避税征管过程中获取企业交易资料的核心途径,因此,企业与境外关联方发生关联劳务交易或者无形资产交易的,应当特别重视近几年以及未来年度的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准备工作。劳务交易和无形资产特许权建议始终是企业集团内部定价的难点,企业在准备同期资料时应当特别关注无形资产经济所有权和经济价值的论证,做好企业集团内部的功能风险分析。如何针对关联劳务交易和关联无形资产交易做好同期资料的准备工作可以参见华税近期评论文章《2015年度企业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准备的四大关键点》(链接:http://www.liutianyong.com/?p=744)。

小结
尽管16号公告的具体规定有诸多容易引发税务争议之处,但其出台意味着中国税务机关将会延续2014年下半年的反避税征管的严厉形势,企业与境外关联方存在劳务交易或者无形资产特许权交易的,应当按照本文提出的上述建议及时、有序地开展涉税风险的识别、评估及应对工作,避免税务机关反避税调查调整的巨额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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