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治涉税中介乱象需为税务人员划“红线”

来源:财会信报 作者:滕娟 人气: 时间:2015-11-13
摘要: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今年以来,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深入开展违规插手涉税中介机构经营活动的清理工作。 截至当前,全国税务系统已严肃处理27个省(市)的533名税务干部违规插手涉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今年以来,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深入开展违规插手涉税中介机构经营活动的清理工作。

截至当前,全国税务系统已严肃处理27个省(市)的533名税务干部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问题;责成58家单位收回出租或无偿提供给税务师事务所使用的办公用房;清理10个单位与税务师事务所食堂搭伙问题;整顿10个单位与税务师事务所的经费、车辆、人员搭伙问题;取消2个省的2家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那么,税务干部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问题的根源在哪里?如何防范和避免此类的发生?记者就上述问题采访了业界人士。

问题产生的根源是“利益”

今年以来,税务总局联合有关单位对10个省份“红顶中介”自查清理工作进行抽查,走访41个基层单位,察访纳税人和税务人员200多人次。9月份,成立14个工作组对全国38个单位实施专项检查,采取暗访、电话回访、张贴公告、接受举报、检查制度落实情况、抽取中介机构股东和报销费用数据等多种手段,认真摸排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相关问题线索。

实际上,涉税中介经营活动中的违规现象是长期以来存在的顽疾,而究其根源,山东省济南市地税局干部潘洪新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直言,此类现象长期存在的核心原因就是“利益”,涉税中介借助税官手中的权力或影响力,可以比较方便地拿到业务,而在当前涉税中介业务竞争激烈的情况下,这是拓展业务的一个便利渠道。拓展了业务,涉税中介机构自然会对参与的税官投桃报李。他同时指出,还有一种更极端的情况,就是税务人员直接显名或隐名经营涉税中介业务,而这种行为对税务机关的廉洁性和涉税中介机构行业的公平性损害更大。

基于同样的观点,资深注册会计师、江苏省南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刘志耕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税官插手涉税中介经营问题产生的根源主要是在于双方都有利可图。税官只要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或明或暗地给企业施加压力,要求企业委托相关税务中介提供“服务”,而税务中介借此可以收取不该收的或高额收取费用,这样,税务中介便可从业务中获得高收益,再以各种形式给予税官一定的报酬,双方各得其所、心照不宣。但这其中往往都是在拿国家税收做交易,如该收的税款少收、不收,该严厉处罚的从轻处罚甚至不处罚,最终受到损失的不是国家就是企业,抑或俱损,并严重破坏了政府的公信力和税务机关的形象。

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武礼斌律师则从五个方面较为全面地分析了该问题产生的原因。武礼斌认为:

首先,涉税中介缺乏独立性。目前我国大部分税务师事务所都是改制所,脱胎于税务机关的下属事业单位,成长于税务机关的摇篮,其人员多为税务机关的离退休人员和其他需要安置的人员,因此目前我国的多数税务师事务所与税务机关保持着暧昧关系,导致税务机关与涉税中介之间关系不明,职责不清。这就为税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提供了便利的土壤。

其次,税务机关与涉税中介之间存在着利益关系。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对于企业而言无疑具有很大的指导性作用,涉税中介也可能因为政府的行政权力而获得大批客户,所以涉税中介想方设法的笼络政府官员,以此来维护手中的客户群,两者相互之间存在着利益关联,自然容易滋生腐败。

第三,行政监管不到位。行政管理是我国对税务中介行业实施管理的主导层面,但是目前在我国,税务部门既背负着行政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又担当立法的角色,形成了自己监督自己管理涉税中介的状况,造成了行政监督的实际缺位,所以为税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提供了外部条件。

第四,行业协会自律功能弱化。行业协会的管理是税务中介行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但目前我国行业协会的建设还比较薄弱,全国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各省有注册税务师协会,但是地区一级,还没有行业协会组织,这就影响了涉税中介行业的专业监管,在没有监管的条件下,税官就相对容易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

第五,涉税中介相关法律滞后。一方面,我国的税务中介起步较晚;另一方面我国相关的职能部门的认识也没有跟上,出台的一些规章制度尚不完善,虽然我国制定了《注册税务师制度暂行规定》等文件,但还有很多不足,存在着税务机关通过种种变相行政手段启动税务中介的现象。

加强管理、确保中介独立性是问题防范的关键

潘洪新还建议,针对税务人员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帮助涉税中介机构联系业务,也要进行整治,这种行为比较隐蔽,不太容易发现,问题存在的可能更多,对此类问题的整治,也是极为重要的。

武礼斌从以下几个方面给出了自己的建议:

一是保持税务中介的独立性。中介服务最本质的特点应该在于他的中介独立性,税务中介要秉承着公正独立的执业原则,既不隶属于税务部门,也不从属于其他团体,杜绝税务师事务所与税务机关之间产生暧昧关系,这就能有效避免税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问题的产生。

二是加强行政监管。我国要尽快建立完善的行政监督管理体制,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管理职能部门,特别要重点加强地方一级的监管力量,以此可以更好监管涉税中介机构,从而有效防范税官的违规干涉。

三是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和自律管理。行业协会的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把涉税中介的监管职责交给行业协会,可以有效避免税务机关自己监督自己管理涉税中介的情况,自然可以有效防止税官违规现象的产生。

四是健全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以健全的税收法律体系来约束和管理税务中介服务行为,从而杜绝税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

刘志耕建议,应组织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工作。检查不能仅是税务机关自身负责组织,当地纪检、监察、公安、检察等部门都应该参加,不管此前的工作到了什么程度,重新组织自查和检查,检查再出现问题,除由主要局长承担主要责任外,相关责任人都必须受到严厉处理处罚,让想捞好处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都得不偿失。

其次,要将检查中发现的严重问题作为警示各方的反面教材,由此让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今后不敢逾越红线,让税务中介也不敢再利用税务机关招揽业务,让企业也不敢再利用给税务中介服务费间接贿赂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而少缴税款。只有这样,才能够达到警示、教育,并从最大程度上达到防范和避免此类问题再大面积发生的目的。

此外,要从建立健全严密的“规矩”开始,税务机关务必须清醒地看到产生问题的主要根源就在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本身,所以,要让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弄清楚有哪些明确和具体的红线不能逾越,这是当务之急。同时还要明确告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逾越红线之后的严重结果,如有逾越将会受到开除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厉处罚,这是从制度层面上的建立健全。

最后,要建立长效机制,主要在制定自身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以及社会各方监督的长效机制两方面,监督和检查不能总是一阵风、搞形式主义,要动真格,让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涉税中介以及企业今后永远都有红线不能逾越、不敢逾越的概念,这才说明长效机制真正起到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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