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财税[2013]106号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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