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元化财务管理主体的构建
应当承认的是,新《通则》在很大程度上接受了我国财务理论界多年来对企业财务管理主体的研究成果,分别从政府宏观财务、投资者财务、经营者财务三个层次来界定不同主体的权限和职责。因此,在这里有必要简要回顾我国财务理论界,在多元化财务管理主体构建方面所作出的历史贡献。 (一)“国家财务”的概念 郭复初教授在20世纪80年代末提出了“国家财务”的概念,将“国家财务”从“国家财政”的概念中分离出来。从而在理论上划分了我国政府的两个身份:(1)国有资本所有者;(2)公共行政机构。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应是国有资本所有者的职能,而不应当继续沿用公共行政机构来发挥作用。“国家财务”的概念,将企业财务脱离了国家财政预算体系,对财务理论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二)“所有者财务”的概念 于胜道教授(1995)提出“所有者财务”的概念,他对企业财务管理的不同层次进行了分析研究,将企业产权所有者的所有权与财务管理职责联系起来,使得财务管理的所有者行为与财务管理的经营者行为相互分离,并明确提出了所有者财务的目标。 (三)“出资者财务”概念 谢志华(1997)提出“出资者财务”的概念,从理论上对“出资者财务”的出资者进行了详细的剖析,体现了学术研究认识的逐渐深化。在随后的财务理论研究中,有学者又提出了“经营者财务”的观点。 围绕不同的财务管理主体,许多学者还针对不同主体所应当赋予的财权和职责进行了讨论研究。无疑,这些研究成果为新《通则》的修订,发挥着特有的作用。 二、政府部门对企业财务的职责 新《通则》规范了政府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解决了以往代替企业制定“大而统”的财务制度,过多直接管理企业财务事项的“越位”,以及在新形势下对企业财务制度指导和服务的“缺位”问题。 新《通则》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监督执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财务关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制定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建立健全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检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质量;实施企业财务评价,监测企业财务运行状况;研究、拟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参与审核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重要改革、改制方案;根据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帮助、服务。 三、投资者的财务管理职责 企业的投资者可分为个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和国家投资者,投资者可以通过产权来控制和影响企业的财务决策。但由于投资者持股比例的不同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在具体行使企业的财务决策时存在一定的差别。 新《通则》对投资者的财务管理职责界定为: 1.审议批准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企业财务战略、财务规划和财务预算。 2.决定企业的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 3.决定企业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事项。 4.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 5.按照规定向全资或者控股企业委派或者推荐财务总监。 投资者应当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内部机构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可以通过企业章程、内部制度、合同约定等方式将部分财务管理职责授予经营者。 新《通则》虽然对投资者财务管理职责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但是,“一股一票”和“多数决议”的原则决定了持股比例不同的股东之间股权是不平等的。大股东拥有较多的表决权,因而他们更注重维护自己在公司的控制权,并通过控制权的行使,维护自己的共益权和自益权。因此,对他们而言,股票除了表现为收益证券和投机证券之外,更表现为一种支配证券 (即为了支配公司而持有的证券)。 小股东由于股少言轻,往往倾向于“搭便车”而放弃共益权,专注于自益权。对他们而言,股票只能表现为一种收益证券和投机证券。股东享有权利的不平等,决定了不同持股主体持股动机、行为能力及控制力的重大差别,也决定了无控制权股权的投资价值明显低于控制权股权的投资价值。 由此可见,新《通则》对投资者财务管理职责所作出的界定,依然受股权比例的影响。 四、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责 经营者是为投资者的投资目标服务的,实现利润最大、投资收益率最高乃至企业价值最大化,应当是经营者奋斗的方向和目标。投资者的许多财务管理职责都需要经营者来具体贯彻实施。但同时,经营者本身也具有经营者自身的价值考虑。 新《通则》对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责界定为: 1.拟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战略、财务规划,编制财务预算。 2.组织实施企业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方案,诚信履行企业偿债义务。 3.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4.组织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实施财务控制。 5.编制并提供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如实反映财务信息和有关情况。 6.配合有关机构依法进行审计、评估、财务监督等工作。 综上所述,企业财务管理是管理者的主观行为,规范不同管理主体的财务行为,不仅取决于管理主体权力的配置和职责的行使,还需要不同主体之间的监督和配合。只有协调好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力、职责和经济利益关系,才能有效提高财务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股东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