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深度参与国际税收合作专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05-19 摘自: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之附件7:深度参与国际税收合作专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度参与国际税收合作。配合税务总局做好《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执行准备;规范税收协定执行;加强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提升对情报的增值利用,加强税收透明度在国内资源调动上的影响力。 ——建立健全跨国企业税收监控机制。以信息共享为基础,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建立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工作流程,拓宽第三方数据获取渠道,拓展“互联网+税务”在跨境税源监控中的应用,强化国、地税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和外籍个人所得税、流转税、其他地方税及附加的协同监管。 ——严厉打击国际逃避税。参与BEPS成果在国内的转化和落地,建立跨国公司利润水平监控体系,加大反避税调查调整力度,深化反避税行业调查,防范国际逃避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主动服务对外开放战略。积极配合“一带一路”等对外开放战略,建立健全境外税收服务与管理体系,参与国别信息中心研究,提升“走出去”税收服务水平,夯实“走出去”企业基础档案管理,探索境外所得风险分析机制。 二、工作要求 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国际税收改革的精神,深入研究落实税务总局试点要求,积极参与到新一轮国际税改工作中;要深度探索,加强调研,着力解决当前国际税收管理和服务中获取信息不对称、专业人才不聚合、对应机构不匹配、信息化水平不同步的难题;要循序渐进、稳扎稳打,不断总结提升,形成可操作、可实施、可复制、可推广的措施和经验,为税务总局全面开展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提供决策参考;国、地税双方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国际税收协作机制,深度交换涉税征管信息,协同提升跨国企业税收监控水平,共同服务对外开放战略。 三、进度安排 (一)主要任务 1.参与国际税制改革实践 积极参与二十国集团(G20)税制改革成果国内转化实践,加强BEPS成果在广东反避税、非居民企业税收、协定执行、国际征管协作等领域中的应用,提高税收情报交换的认识和应用。 2.推进国际税收风险管控 全面应用风险管理的方法加强国际税收工作,省级税务机关积极开展风险分析评估,筛选风险疑点并推送至相关单位开展风险应对,切实加强国际税收风险的事先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应对。 3.完善跨境税源监控管理 探索推进非居民企业常态风险监控管理;多渠道、多方式搜集并分析各种经济信息资源,并通过抽取、转化和清理等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多维度跨国企业数据监控,构建有广东特色的跨国企业利润水平监控体系。 4.提升反避税三位一体质效 着力提升省局统筹组织反避税案件能力;加强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等监控管理措施;加大调查调整力度,探索行业避税规律,深化反避税行业调查。 5.打造“一带一路”服务品牌 开展对口国别信息中心工作,深入研究“走出去”企业涉税需求,开展“一带一路”税收协定宣讲和政策咨询,充分运用双边磋商机制维护纳税人境外税收合法权益。 6.构建智慧税收信息平台 完善金税三期国际税收管理模块建设;有效整合业务需求,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构建智慧电子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模块;完善特别纳税调整信息系统,为构建我省跨国企业利润水平监控体系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平台。 7.实现国地税合作无缝链接 国、地税部门深度合作,联合开展“走出去”企业服务和管理,协同非居民税源及对外支付监控管理,健全协同开展反避税调查机制,提高税收情报交换的认识和应用。逐步实现国际税收服务高度融合、国际税收执法适度整合、跨境税源信息高度聚合。 8.完善人才培养使用机制 定期选拔和培养国际税收专业人才,创新人才使用机制,以集约化模式组建团队开展国际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具体措施 1.参与二十国集团(G20)税制改革成果转化实践。举办国际税收发展论坛,共同研究国际税制改革和服务“一带一路”措施;研究国际税制新规则对广东经济、税收的影响;根据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开展BEPS行动计划产出成果中部分内容的案例实践、总结并提炼出可推广的有效经验。 2.建立跨境交易信息共享机制和建立跨境税源风险监管机制。结合反避税、非居民税收管理和税收协定执行等管理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外来情报核查、对外情报请求、对外提供自动情报工作,重点核查境外居民身份、境外经济实质等内容,搭建跨境交易情报协作共享平台;及时交换高价值的情报线索,加强对同类型、同行业纳税人的监督和管理;加强税源信息采集管理,统一数据查询口径,夯实跨境税源风险分析基础。 3.加大反避税调查力度。开展关联申报数据和同期资料数据后续跟踪管理;加强重点行业联查和集团跨区域联查;规范对外支付费用的转让定价管理;落实对外大额支付的反避税调查及风险处理。 4.建立跨国企业税收监控机制。完善特别纳税调整信息系统的开发,分行业、分国别、分地区、分年度监控跨国企业利润水平变动情况;优化跨国企业风险识别和风险预警指标,提升指标筛选的准确性和指向性,加强行业利润水平分析,实施对行业利润预警指标的应用,监控关联交易对利润水平的影响,实现对纳税人的分类管理,强化数据分析,辅助制定科学可行的风险应对策略。 5.完善服务“一带一路”战略税收措施。设立双边磋商服务专线,为“走出去”企业开展境外税收救济;扩大“走出去”税收宣传效应,继续开展对纳税人和相关机构的政策宣讲与培训,打造具有广东特色的服务“一带一路”战略税收宣传品牌。 6.加强国外税收政策咨询服务。收集、整理、分析、研究、发布和更新对口国家税收信息,根据税务总局的要求,开展常规税收分析,完成国别税收年度报告;以税收协定为依托,帮助“走出去”企业了解投资国的税收制度,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国外税收政策咨询服务。 7.深化国地税合作。国、地税部门建立协作监管机制,交换比对“走出去”企业档案信息,按政策文件要求及时传递对外支付、非居民企业合同项目备案和纳税申报等信息;不定期召开国、地税专题联席会议,通过会议双方及时通报在日常征管过程中遇到的国际税收新趋势、新问题、新难点、新热点,共同研究探讨解决方案,形成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合力;联合进行税收政策宣传,为“走出去”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税收服务;加强反避税工作协作配合及信息交流,在实施反避税调查中发现涉及对方管辖税种的,及时通报对方;对于税务总局组织的全国反避税联查案件,双方应相互共享信息,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联合调查;协同开展税收情报交换。及时沟通涉及对方税种的税收情报交换的信息采集、查实、处理等问题,并根据对方需要配合查处。 8.加强专业人才培养使用。选拔业务骨干组建全省国际税收工作团队,动态、灵活应用团队人员参与集中研究、讨论、开展国际税收相关业务,参与重大涉税案件会审或联查、反避税立结案会审以及临时开展的业务集中、专项调研、检查督导及数据资料会审等专项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下设深度参与国际税收合作专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分管国际税收业务的局领导共同担任组长,双方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担任副组长,双方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相关人员担任成员,共同制定国际税收专项试点方案,部署具体试点工作,加强对本区域试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各市税务机关参照省局做法,联合成立相应的试点工作机构,组织落实各项试点工作任务。 (二)强化横向协同。全省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确保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专项试点工作顺利运行。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应加强与所得税、货劳税、风险监控管理、大企业税收管理、稽查等部门的工作统筹和协调,畅顺沟通渠道,发挥部门协同效应,形成改革合力。 (三)畅通纵向联动。省级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级对口部门的信息传达和沟通,明确每个阶段工作任务,并及时开展督导,动态了解试点工作进展和成效。各市国、地税局应全力配合试点工作,市级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项改革试点联系人,在试点事项落实中加强人力资源保障和沟通协调,完成省国、地税局下发的试点任务,确保工作运行机制落实到位。 (四)加强督办考评。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深度参与国际税收合作工作考核机制,加强督导检查,纳入绩效管理,将改革情况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对工作积极、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表扬;对工作推诿扯皮、进展缓慢,不按工作要求办理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问责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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