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相关工作的通知 苏国税函[2014]155号 2014-7-10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2014年第27号)的要求,现将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2014年7月1日起,我省国税系统停止印制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各地已经印制、库存的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使用至2014年12月31日。 二、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2014年7月1日起启用。2014年12月31日之前,新版、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均可以使用。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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