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设施保安费如何纳税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1-01
摘要:  某港口航运服务中心主要从事国内船舶代理、货物代理、船舶交易、货物装卸,根据《交通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的通知》(交水发〔2006〕156号...
  某港口航运服务中心主要从事国内船舶代理、货物代理、船舶交易、货物装卸,根据《交通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的通知》(交水发〔2006〕156号)的规定,分别对外贸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重箱每箱20元人民币,40英尺重箱每箱30元人民币的港口设施保安费。近期其财务人员来电咨询,为促进港口建设,其中心投入了大量资金,配备港口保安设施、培训人员等,使经营和管理成本大大提高,此项收费是作为成本费用的补偿,是否可免缴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港口设施保安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20号)规定,港口设施保安费是经国家发改委和交通部批准,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09年5月31日,由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经营人,向进出港口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含集装箱)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为履行国际公约所进行的港口保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对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应按照“服务业”税目全额缴纳营业税,同时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港口设施保安费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含集装箱)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等单位不得在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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